一、受理范围 1.前卫镇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2.申报资料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申请批准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建设单位法人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项目地形图资料; (四)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项目所在地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 (七)属村民住宅建设的,须提供四邻关系图; (八)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提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 3.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在更正后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5此会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10年12月24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认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其项目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交通、环保、防灾、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在集体土地上的规划建设用地内进行住房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发规划许可证。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在城市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城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前卫镇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 四、审批条件 (一)首办准予批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审批条件为: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符合法定资格; (二)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完备的申请材料、图纸; (三)规划区内的建设应当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 (四)属于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村的,还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要求; (五)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六)村民小组(含生产队)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居委会意见; (七)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意见。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前卫镇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 地址:前卫镇人民政府环建中心 六、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二)建设单位法人或者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项目地形图资料; (四)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项目所在地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 (七)属村民住宅建设的,须提供四邻关系图; (八)属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须提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依申请变更、重新办理、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八、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1.共同审批部门: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人民政府 2.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附具村民委员会征求多数村民同意后签署的意见、相关批准文件和建设方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交由乡级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第三十条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由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 《云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5此会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10年12月24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建设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认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其项目性质、规模、位置和范围;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交通、环保、防灾、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在集体土地上的规划建设用地内进行住房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发规划许可证。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在城市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住房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城市或县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前置审批 无。 十、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一、资质资格(无) 十二、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前卫镇人民政府环建中心,电话:0877-8331142 地址:玉溪市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前卫社区后街301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 环建中心收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的,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个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 受理后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储存场所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形成专家评审和审查意见(专家现场核查所需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发证 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专家评审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人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三、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前卫镇人民政府环建中心,电话:0877-8331142 地址:玉溪市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前卫社区后街301号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1.窗口咨询 地址:前卫镇人民政府环建中心,电话:0877-8331142 地址:玉溪市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前卫社区后街301号 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乡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监督投诉 1.窗口咨询或投诉:前卫镇人民政府环建中心,电话:0877-8331142,地址:玉溪市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前卫社区后街301号 2.纪检监督投诉:前卫镇纪委,电话号码:0877-8331300,地址:玉溪市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前卫社区后街301号; 3.信函投诉:前卫镇纪委,通讯地址:玉溪市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前卫社区后街301号;邮政编码:652603;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前卫镇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中心直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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