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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户申报2023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告知书


来源:江川区住建局 时间:2023-12-29 11:28:07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各位公租房轮候户:

为解决好江川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户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玉溪市江川区2023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玉江建联发〔20237号)文件,现就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户申报江川区2023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轮候序号为1202号至2061号江川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户。

二、申请条件

(一)除城镇特困、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其他人员需提供有关部门已完成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城镇特困、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符合江川区民政等相关部门关于特困、低保和低收入保障家庭的认定标准。

(三)城镇特困、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须具有江川区户籍(不含农业户口),不包含划归澄江市托管行政区域内的居民。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在申请地有稳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家庭需提供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经人社部门备案,连续缴存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非本地注册的单位派驻人员需提供单位证明;自主创业的云南省籍人员需提供1年以上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非云南省籍人员需提供3年以上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

(五)江川区公租房轮候户,在轮候期间可以申请租赁补贴,但轮候到该序号时,必须主动退出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并退还超出保障时间的补贴资金,否则视为重复享受保障政策,由区住建局取消公租房轮候户和租赁补贴领取资格,并追回超额领取的补贴资金。

(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江川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1.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以家庭为单位,且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并共同居住(申请人属于单身人士的包括:未婚、离异、丧偶人员可以作为个人进行申请租赁补贴)。

3.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离异的其有法定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无论申请人已婚或离异,无自理能力的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4.①城镇特困、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江川区无住房或在江川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6㎡(含16㎡);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江川区无住房或在江川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35㎡(含35㎡),在江川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有农村原有宅基地住房不进行统计。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非江川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江川区无住房,且所在企业或单位未解决住房;江川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江川区无住房或在江川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35㎡(含35㎡),在江川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有农村原有宅基地住房不进行统计。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未购买商品房,没有转让过私有住房,无宅基地、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不属于无住房,且申请之日前1年内无自有房屋出售或转让情况(特殊情况主要包括:因重大疾病、法院判决、未能申请到银行贷款三种原因,导致房屋出售或转让未满1年的,须出示相关证明,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批准后方可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商品房根据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登记信息确认,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宅基地、自建房等住房和无住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证明材料为准,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之外名下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商业门面、店铺、办公用房、无车库、车位等不动产,上述几种不动产采取实名认定,根据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登记信息确认。

6.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已享受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安置房(含货币安置)、公有住房、限价商品房、房改房、人才购房补贴、人才住房补贴、单位货币化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已承租或购买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人员不列入租赁补贴范围。

7.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江川区2022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853元,家庭收入包括单位应发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生产、投资、经营、承包、承租所得;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等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主要指拥有不动产数量、银行存款、股票市值、债券市值、基金市值、其他资本投资市值、车辆价值以及其他财产)。江川区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困难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玉溪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以内为2184//月;新就业无房职工不设收入限制。

8.城镇特困、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无机动车辆。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特殊人群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有且仅有一辆机动车,车辆价值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出租车(以营运证明为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微型货车除外。机动车辆采取实名认定,根据车辆管理所等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的登记信息确认。

(七)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属于特殊人群的,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可以享受城镇特困、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补贴标准。特殊人群是指伤病残退休军人、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伍士兵)、生活困难原国民党抗战老兵、住房救助人群、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全国英模、全国及省部级劳模、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及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困难人员、其他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包含江川区脱贫户和三类监测对象)、残疾人(经区残联备案的一级、二级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视力残疾等)。

(八)现役军人不可以作为主申请人申请租赁补贴,但其家属(仅限配偶、父母)可以作为主申请人申请租赁补贴,并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出具服兵役证明。

(九)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满足上述租赁补贴申请条件时,若在江川区购买商品房但房屋未竣工交付的,在房屋交付之前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十)同时符合上述规定,但有以下情况的不得纳入保障对象:

1.参与赌博、嫖娼、卖淫、吸毒等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处罚不满一年的,其本人不得纳入保障对象。

2.正在服刑(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假释和社会矫正人员除外),其本人不得纳入保障对象。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因违反《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被处罚尚在惩戒期限的,或其他已纳入住房保障领域失信行为尚在惩戒期限内情形的。

三、所需提交资料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意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公示其家庭(个人)住房、财产及其他经济状况等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需提供江川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供由江川区二手房交易备案中心完成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备查)、复印件以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备查)和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备查)和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备查)和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备查)和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原件(备查)和复印件,法院判决书原件(备查)和复印件、调解书原件(备查)和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丧偶证明;单身人士需提供婚姻状况诚信声明保证书原件。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城镇特困、低保和低收入人员的需提供江川区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原件(备查)和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备查)和复印件。

6.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年满18周岁以上,60岁以下的,需提供工作和收入证明。有稳定工作的需提供人社部门登记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备查)和复印件、工作和收入证明原件工资条、社保部门出具的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6个月以上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纳凭证,共同申请人为非江川区本地注册的单位、公司派驻人员需提供总公司派遣证明原件;共同申请人为云南省籍自主创业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供1年以上营业执照复印件、完税证明、营业场所的实地照片;非云南省籍创业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供3年以上营业执照复印件、完税证明、营业场所的实地照片;共同申请人若无固定工作单位和无工作的,需提交承诺证明书由承诺人并对收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退休的提供退休证原件(备查)和复印件以及收入证明原件。

7.户籍为江川区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供江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查询证明原件,无住房和居住自有产权住房的提供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证明;若是非江川户籍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情况证明原件和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证明原件。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有车辆的需提供购车辆发票原件(备查)和复印件,有其他资产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备查)和复印件。

9.申请人需提供金融社保卡原件(备查)和复印件,复印件上需书写开户银行名称、银行卡号、签名按手印、电话号码。

10.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特殊人群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其他相关证明,根据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提交。

四、申请时间

202312——2023112日,超出申请时间则不再受理申请业务。

法定工作日8:30—12:0014:30—18:00

五、申请条件和申请地点

申请人请前往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城建(二)办公室,联系电话:0877--8019235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星云街道办事处城建办公室35楼,联系电话:0877--8021127

玉溪市江川区九溪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中心,联系电话:18987731247

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人民政府城建办公室(新办公楼一楼),联系电话:0877--80938070877--8091318

玉溪市江川区前卫镇人民政府环建办公室(办公楼一楼

116办公室)联系电话:0877--8331142

六、注意事项

若本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补贴资金不够发放时,租赁补贴轮候户以摇号顺序可以优先同类型申请人员领取下一年度租赁补贴(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未到位则继续轮候,轮候人员提交的申请资料有效期限为半年,超过半年的,需重新提交审核资料,根据审核通过的视实际情况发放租赁补贴)。

附件:1.江川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书

2.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3.承诺证明书

4.婚姻状况诚信声明保证书

5.江川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公示流程

 

 

玉溪市江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228日        

 附件:

附件3.承诺证明书.docx

附件4.婚姻状况诚信声明保证书.docx

附件2.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pdf

附件1.江川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书.pdf.pdf

附件5.江川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公示流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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