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溪市江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宁海民居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租户龚某某违规转租公租房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这一举措彰显了对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维护公共资源公平分配的坚定决心。 经调查核实,龚某某于2020年5月取得江川区宁海民居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居住权。并于2024年3月5日至2025年3月4日将公租房违规转租,期间共收取房屋租金7500元。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五章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转租行为完成房屋腾退,未造成重大损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龚某某人民币7500元罚款(大写:柒仟伍佰元整)。同时,区住建局已将龚某某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江川区住建局相关负责人强调,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旨在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确保有限的资源精准惠及真正有需要的人群,我单位将持续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的监管,严厉打击转租、转借等违规行为。在此,也提醒广大租户务必严格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若不再需要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及时办理退租手续,共同维护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的公平公正。任何违规转租、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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