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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星云湖一级保护区生态修复及生态屏障构建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9-08-01 02:45:09 点击率: 1425打印 】【 关闭

江政发〔2019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星云湖一级保护区生态修复及生态屏障构建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2019731

星云湖一级保护区生态修复及生态屏障

构建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及省督察组督察星云湖河(湖)长制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根据《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星云湖保护区的相关要求,结合《星云湖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十三五”规划》,实施星云湖一级保护区生态修复及生态屏障构建工程,对星云湖保护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星云湖一级保护区生态修复及生态屏障构建工程顺利完成,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到依法拆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拟定本方案。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玉溪市江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星云湖一级保护区生态修复及生态屏障构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借鉴我区重大项目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中相同或相近情况进行拆迁补偿。

二、拆迁范围

按照《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规定,星云湖一级保护区内除为保护星云湖所需的环保、供水、生态设施外,国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的建(构)筑物。

三、拆迁主体

星云湖一级保护区生态修复及生态屏障构建工程实施范围内房屋拆迁实施主体为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实施单位为大街街道办事处、江城镇人民政府、前卫镇人民政府。

四、被拆迁房地产的相关认定

(一)被拆迁房屋、土地的认定

1.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包括共有面积),原则上按照权属证书所记载的面积认定。权属证书所记载面积大于实测面积的,按照权属证书记载面积认定;权属证书所记载面积小于实测面积且四至无变化,无违法改扩建行为的,由村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实测面积认定。

2.无权属证书和其他有效书面证据的房屋及附属物,但有明确当事人居住、管理和控制,由村组审核同意,出具书面证明,公示无异议后,按实测面积认定。

3.被拆迁房屋存在超占超建的,超占超建面积按被拆迁人提供的罚款缴费文书、单据登记的面积认定。若罚款文书、单据遗失的,经村组出具书面证明,公示无异议后,按实测面积认定。

4.被拆迁人在被拆迁房屋的主体结构上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彩板瓦房、玻璃房、石棉瓦房等),不予认定为建筑面积,仅对建(构)筑物认定。

5.拆迁范围内的空场、空地、巷道、通道、绿化带、停车场等集体土地,认定为村集体所有。

6.拆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已灭失的,不认定建筑面积,只认定土地面积。

7.1952年颁发的老土地证上已被国家拆除收回的土地、空场、宅基地、房屋、畜圈、厕所、园子等,不予认定;集体收回的,认定给集体。

(二)共有、共用产权的认定

1.相邻房屋滴水巷、阳台下面的土地不属于任何一方产权范围的,认定为集体所有。

2.相邻房屋各方的共用关系,权属证书有记载的,按权属证书的记载认定;无权属证书记载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认定;无书面协议,由共用人协商认定,协商不成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3.共用房屋内堂屋、天井、大门、楼梯、通道等土地面积,按权属证书的记载进行认定。共用人就共用关系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认定;无权属证书载明又无书面协议的,由共用人协商认定,协商不成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4.共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财物的认定。共用人就共用关系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认定;无书面协议的,由共用人协商认定,协商不成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三)结构认定

被拆迁房屋结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实际状况认定。

五、被拆迁房屋土地补偿和相关补助奖励

(一)补偿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对象

1.土地使用权人。

2.房屋所有权人。

(三)被拆迁房屋和土地补偿

补偿范围包括被拆迁的建(构)筑物、附属物、土地、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

建(构)筑物、附属物、房屋装饰装修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集体建设用地按照6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国有土地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生产生活设施按照如下标准进行补偿:

独立水表600/户,独立电表500/户,独立三相电表迁装1000/户,有线电视迁装300/户,数字光纤迁装200/户,固定电话迁装150/部;水井直径1米以下的,1500/口,水井直径1米(包括1米)以上1.2米以下的,2000/口,水井直径1.2米(包括1.2米)以上1.5米以下的,2500/口,水井直径1.5米(包括1.5米)以上的,3000/口。

(四)相关补助和奖励

1.拆迁补助。依据审核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补助。

2.临时过渡安置补助。依据审核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补助,自被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补偿24个月。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用每户总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补助。

3.签约奖励。自区政府发出片区集中签约通知之日起20天(日历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按两个时间段进行奖励。

第一时间段(第1天至第15天):依据审核认定的土地面积,给予300/平方米的奖励。

第二时间段(第16天至第20天):依据审核认定的土地面积,给予150/平方米的奖励。

4.交房奖励。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10天内腾空房屋,经江城镇、前卫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并贴上封条,依据审核认定的土地面积给予一次性100/平方米奖励。

5.放弃安置奖励。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交房,符合安置方案而自愿放弃安置的,享受以上补偿、补助奖励的同时,每户一次性给予50000元奖励。

六、拆迁安置

本次拆迁安置,依据《玉溪市江川区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玉江政规〔20181号),由大街街道、江城镇、前卫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安置方案,报请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七、其它

(一)本工程涉及的补偿,应当严格依照本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二)本工程范围内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房地产及集体经济组织用房,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但不享受相关补助、奖励。同时,国有企业不享受停产停业补偿。

(三)本次拆迁范围内涉及农危改住房停止动工。

(四)房屋有租赁、抵押关系的,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关系;由抵押双方自行协商解除抵押关系。

(五)被拆迁人拆迁时不得拆除原房内的门、窗、水表、电表等设施。

(六)被拆迁人必须自行交纳拆迁前应交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费等费用。

(七)被拆迁人完成拆迁并交付房屋及钥匙,通过验收合格的,被拆迁人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后,交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等均属拆迁人所有(含拆出的钢筋、木料等),交付后被拆迁人不得随意侵占,阻碍拆除。

(八)被拆迁人未按规定时间要求签订拆迁协议并在拆除期限内腾空交房的,不得享受补助和奖励。

(九)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工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方案未涉及的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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