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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05-07 08:18:32 点击率: 582打印 】【 关闭

玉江政发〔2020〕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7日   


玉溪市江川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云政发〔2004〕21号)和《玉溪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玉政发〔2016〕2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稻谷、小麦、玉米)、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以下统称储备粮)。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数量按市级下达储备规模承储,其中稻谷、小麦和成品粮等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市级下达总储备量的70%。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未经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第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按照市级要求的区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和动用意见,对区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根据全区粮食安全状况、调控需要和上级政府要求拟订区级储备粮规模总量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参与区级储备粮相关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区财政局按照区级储备粮总规模,负责将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补贴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向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拨付区级储备粮补贴,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承担区级储备粮承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的仓储设施条件和相关政策,安排必要的维护费用,确保储备粮储存的资金需求。

第九条 农发行江川区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情况依法实施监管。

 

第二章  储存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选择仓储条件较好、经营业绩优良、管理水平较高、储粮安全有保障的承储企业进行承储。

第十一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承储企业的储存责任、储存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区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油品质和质量指标,原粮储备每年至少抽检两次,成品粮执行一批一检,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三)对区级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未经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区级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四)确保承储的区级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五)严格执行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出入库要求;

(六)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七)严禁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虚报、瞒报、拒报区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八)严禁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九)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按要求执行区级储备粮轮换制度,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重度不宜存、霉变、酸败、变质;

(十)承储企业不得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十一)承储企业主动接受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江川区支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二)承储企业不得将区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十三)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建立区级储备粮损耗、升溢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耗和升溢。

第十四条  加强储备粮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库、质量检验设施等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使用权和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需依法报经相关机关批准。

 

第三章 轮换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的确定,由承储企业根据粮食品质变化情况,在确保储存总量平衡的前提下,适时组织轮换,原则上,稻谷、小麦每年轮换储备规模的1/3,食用植物油和玉米每年轮换储备规模的1/2,由承储企业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证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油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储存年限按上级相关规定及粮油储存品质确定;成品粮储存一年轮换三次以上,库存保有量按市下达规模数量承储到位。承储企业接到轮换任务后,按质按量适时组织轮换,原粮(稻谷、玉米、小麦)和食用植物油储存空库期不得超过4个月。

第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按照区人民政府下达的轮换计划,由农发行江川区支行按照“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发放和收回贷款。储备粮轮出的销售款,承储企业应及时归还农发行江川区支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出入库价格,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农发行江川区支行根据市场行情研究确定。区发展和改革局下达指导价后,采购时机、销售对象、入库粮源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入库的区级储备粮须经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入库,且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二十条 区级储备粮(稻谷、玉米、小麦)轮换价差损失由区财政按当年轮换数量据实补助。

第二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价差、保管费、轮换费等补贴,由区财政局按年通过农发行江川区支行专户拨付至区发展和改革局农发行江川区支行专户,再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按时拨付承储企业。利息补贴按照购入粮食价格变化,根据实际采购价入账贴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年度据实计算拨补。区级储备成品粮入库价格实行一年一定,利息补贴按照年初核定的入库价入账贴息。保管费用按储备规模,稻谷、玉米、小麦每年每公斤补贴0.15元;储备油每年每公斤补贴0.40元;成品粮每年每公斤补贴0.30元。

第二十二条 储备粮轮换期间,承储企业的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补贴照常拨付。

第二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补贴,原粮(稻谷、小麦、玉米)按储备粮轮换数量每年每公斤补贴0.04元;油脂轮换费用及新陈价差按当年轮换数量每公斤包干补贴0.40元,库存价格不调整,入库油脂质量必须符合储备油有关规定;成品粮轮换费用及新陈价差按储备规模每年每公斤包干补贴0.60元。

第二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稻谷、玉米、小麦)轮换损耗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规定,按当年轮换数量的0.2%的定额损耗,由区财政据实补助,超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升溢据实上缴区财政。

 

第五章 动用

第二十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建立粮油市场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工作流程,根据需要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方案。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全区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三)其他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动用、销售价差损失由区级财政承担并及时拨付承储企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对承储区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工作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区级储备粮储存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承储企业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干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拒报区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的;

(二)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货位的;

(四)造成区级储备粮重度不宜存、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的;

(七)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八)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不按区人民政府下达的轮换计划执行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由区财政局、农发行江川区支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江政通〔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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