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特向社会公布2020年度江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与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与附表六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江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联系(地址:玉溪市江川区兴江路政务大楼八楼;电话:0877-8011718)。 一、总体情况 2020年,我局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根据我局工作实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要求,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对人社工作情况进行公开。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提升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不断增强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自身建设。 (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主要亮点和成效 1.基本情况。通过玉溪市江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重要文件进行及时公开,对出台的重要政策及时公开并进行了政策解读,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 同时聚焦政策落实,深化重点领域公开工作。一是大力公开社会保险信息。及时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信息,同时做好服务工作。2020年,全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24664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15.77万人、失业保险9589人、工伤保险参保20827人、共发放金融社保卡27.84张、申领电子社保卡103467张。二是即时公开发布就业、招聘等重要信息。2020年我局大力开展“春风行动”“高校毕业生毕业季”“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公开招聘活动,岗位信息、就业创业担保贷款、稳岗补贴等即时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城镇新增就业2850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865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68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40%以内,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7763人;农村劳动力培训22754人次。创业担保贷款497人(户),“贷免扶补”扶持创业292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5232亿元。共为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143户企业发放稳岗返还资金210.6785万元,惠及职工3199人。三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做好“减税降费”政策宣传落实工作。落实“免、减、延、缓”为企业渡难关保驾护航,193家企业免征失业保险98.84万元;19家企业减半征收失业保险11.97万元;受理延缴失业保险报备企业9户313人,延缴金额7.48万元;无企业提出缓缴失业保险申请;符合免征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工伤保险企业分别为390户、435户,两项保险共预计减免3004.48万元。符合减半征收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分别为22户、25户,两项保险共预计减免188.15万元。企业申请养老保险延期缴费共有10户,申请延缴金额126.42万元;企业申请工伤保险延期缴费共有1户,申请延缴金额3.2万元。 2.主要亮点和成效。一是确保信息时效性,按时做好人社工作动态公开,更新人社工作推进情况等工作信息;二是严格信息公开审批,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工作程序和责任,确保“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二)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工作组织、机构、人员情况,工作经费投入情况 为提高公开工作的重视度,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中心、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并配备了两名专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的及时公开工作,同时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机构。 (三)公开渠道建设和利用情况 我局充分利用江川区人民政府网站的江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栏,认真梳理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梳理办事指南,上传各类信息公开内容,方便公众查阅。 (四)具体信息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总数184条。 2.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 2020年,我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共3类,截至12月底概况类信息更新16条,政务动态信息更新39条,信息公开目录信息更新129条。 3.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 政府网站是本局对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平台。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上采取了政府网站开辟专栏,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等。 4.开展政策解读工作情况,政策解读数量 2020年我局共进行4次政策解读。 5.回应社会关切情况,政务舆情处置回应情况 我局2020年没有收到来访信息和发生政务舆情的情况。 6.其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集中采购公开信息量为0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制作数量 | 本年新 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信息公开内容不够全面,与公众的需求存在一定差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有待进一步完善;文件政策解读有待加强。 2.具体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一是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认真清理我局政务公开事项,查漏补缺,重点推进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是进一步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学习和培训,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准确、及时、规范,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整体工作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暂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