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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