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农村户籍人员、长期居住在玉溪的外地户籍人员,可以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什么好处?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条件时,就能享受稳定的基本养老金,并随着在岗位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享受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确保老有所养。 四、什么时候可以按时领取基本养老金金? 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男年满60周岁(特殊工种满55周岁),女年满55周岁(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原国有企业的女工人,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且连续在本岗位工作满5年的满50周岁;特殊工种满45周岁);(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 五、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和以后怎样调整? 答:国家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及其调整有明确规定。 (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计算公式为: ①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按退休时的年龄确定)。 (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且具有视同缴费年限、于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月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3%。 (3)国家建立了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具体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照国家的统一布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具体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及时组织实施。 六、怎样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答:用人单位携带多证合一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携带个体营业执照或《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有条件的农村户籍人员、长期居住在玉溪的外地户籍人员携带《户口簿》或云南省《居住证》、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局办理。 七、如何计算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答:(1)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为缴费基数; (2)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有条件的农村户籍人员、长期居住在玉溪的外地户籍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按照20%执行,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统筹账户。缴费基数的选择,2012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60%和100%任选一个档次作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缴费基数的20%为雇员缴纳,其中12%是雇主为雇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8%由雇员个人缴纳并由雇主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有条件的农村户籍人员、长期居住在玉溪的外地户籍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八、个人账户如何记载?利息怎样计算? 答: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用人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的全部和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有条件的农村户籍人员、长期居住在玉溪的外地户籍人员缴费工资12%的部分,纳入社会统筹,不记入个人账户,但在退休后,作为基础养老金计算享受待遇。 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文后执行。 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收上有何规定? 答: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不计征税、费。个人按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否可以转移? 答:国家实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加保险的从业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个人账户可以转移。在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省流动或跨养老保险制度流动的,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还应当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十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否退回? 答:单位和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有条件的农村户籍人员、长期居住在玉溪的外地户籍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主要是为参保人员年老退休后积累养老金,确保能够实现老有所养。因此,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不能退回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的。 十二、已经缴了15年的养老保险费,能否不再继续缴纳? 答:养老金的计算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时计算的养老金越高,对年老后的生活保障能力更强,累计缴费15年只是作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必要条件。 十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能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同时享受? 答:不能。根据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得重复领取,如发生重复领取的,按规定退回已领取金额,拒不退回的,依法追究责任。 十四、如发生下列情况时应该怎样对待? 答:(1)用人单位未为你办理社会保险。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 (2)对个人账户上的储存额有疑问。可向所在地社保局要求核查; (3)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如到新的用人单位重新就业的,则由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本人按个体工商户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本人再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社会保险机构应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4)移居国外或境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到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国家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 (5)参保从业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应及时向企业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当地殡葬制度改革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按规定领取丧葬抚恤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个人账户中未领取完的余额可以继承。退休人员死亡后,因合法继承人不及时申报,出现冒领养老金的依法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6)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纳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①可以延长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②可以转入户口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③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上述宣传内容按现行政策整理,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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