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1.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个 人所得税进行了全面修改,包括提高免征额,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 结构,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等内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 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 出。 2.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 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 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 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税率:(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 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 五的超额累进税率;(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4.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 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 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 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 项专项附加扣除。 v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 女每月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v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 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 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 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 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 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 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 元定额扣除。 v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 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 累计超过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v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 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 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 个月。 v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 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 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 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 万的 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 万的 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 元。 v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 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 元的 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 摊每月2000 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 元。 5.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 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 七十计算。 7.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为扣缴义务人。 8.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 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 税人识别号。 9.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 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 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 缴。 10.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 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 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11.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 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对扣 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12.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 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 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 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13.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 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 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 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 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 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 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14.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时,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 缴税款计算方法为: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 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 预缴税款时,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 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 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15.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5〕9 号)规定的,在2021 年12 月31 日前,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 个月得到的 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 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16.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 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 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17.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 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 号)规定的, 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18.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 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 元/ 年。 19.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 的70%抵扣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0.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 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固定比例尚未 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 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21.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 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22.个人取得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 得税。 23.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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