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普惠优惠政策】 1.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以1 个 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 万元 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6.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 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 万 元的,免征增值税。 3.转登记日前连续12 个月(以1 个月为1 个纳税期)或者连 续4 个季度(以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 万 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 年12 月31 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 模纳税人。 4.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 个月或1 个 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 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6.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 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7.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 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 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 产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8.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 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9.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10.2018 年1 月1 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 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 年(24 个月,下同) 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 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 技型企业满2 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按以下方式处理:法 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 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抵扣。 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上述初创科技型企 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 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 万元”调整为“资产 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 万元”。 11.经云南省政府同意,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1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 政策。 例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 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 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 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按照云财税〔2019〕11 号关于对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的规定,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 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 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第5 号) 规定,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 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 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 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39.房地产交易有关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的减征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 花。根据该规定,房地产交易的产权转移书据涉及印花税的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也以交易合 同签订时间为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致。 1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 税〔2018〕50 号)规定自2018 年5 月1 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 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 印花税。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 表第十三条,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 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不包 含在权利、许可证内,不征收印花税。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128 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 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 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实际税负承担者。本着有 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确定,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享受财税〔2019〕13 号文规定的房产税减征政 策。 17.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14 号)规定,自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就高 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1)对高校学生公寓免 征房产税。(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 印花税。 18.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建档立卡贫困人 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 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 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 月起,在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 元为限额依次 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9.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企业招用建档立 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 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 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 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0.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重 点群体人员包括:一是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 人口;二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 年以上的人员;三是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四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 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 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1.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 年(36 个 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 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 所得税。 22.2019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企业招用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 年内按实际招 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 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3.自2019 年3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 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 得变更。 24.自2019 年3 月1 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 进口环节增值税。 25.《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规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 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究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 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 计扣除。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40 号)规定,失败的研 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7.自2018 年1 月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 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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