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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税务减税降费应知应会第七期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9-05-20 02:39:41 点击率: 111打印 】【 关闭

【小微普惠优惠政策】

1.2019 1 1 日至2021 12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

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以1

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5.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 万元

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6.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

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

元的,免征增值税。

3.转登记日前连续12 个月(以1 个月为1 个纳税期)或者连

4 个季度(以1 个季度为1 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

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 12 31 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

模纳税人。

4.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 个月或1

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

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6.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

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7.2019 1 1 日至2021 12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

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

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

产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8.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

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9.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10.2018 1 1 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

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 年(24 个月,下同)

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

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

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

技型企业满2 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按以下方式处理:法

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

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抵扣。

2019 1 1 日至2021 12 31 日,上述初创科技型企

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 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 万元”调整为“资产

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 万元”。

11.经云南省政府同意,2019 1 1 日至2021 12 31 日,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1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

政策。

例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 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

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

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按照云财税〔201911 号关于对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的规定,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

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

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5 号)

规定,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

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

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

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39.房地产交易有关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方教育附加的减征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

花。根据该规定,房地产交易的产权转移书据涉及印花税的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交易合同签订时间,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也以交易合

同签订时间为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致。

1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

税〔201850 号)规定自2018 5 1 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

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

印花税。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

表第十三条,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

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不包

含在权利、许可证内,不征收印花税。

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128 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

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

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实际税负承担者。本着有

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确定,无租使用房产的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享受财税〔201913 号文规定的房产税减征政

策。

17.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14 号)规定,自2019 1 1 日至2021

12 31 日,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就高

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1)对高校学生公寓免

征房产税。(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

印花税。

18.2019 1 1 日至2021 12 31 ,建档立卡贫困人

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

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

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

月起,在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 元为限额依次

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9.2019 1 1 日至2021 12 31 ,企业招用建档立

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

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

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 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0.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重

点群体人员包括:一是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

人口;二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

年以上的人员;三是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四是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

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

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 1 日至12 31

日。

21.2019 1 1 日至2021 12 31 ,自主就业退役士

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 年(36

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

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

所得税。

22.2019 1 1 日至2021 12 31 ,企业招用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 年内按实际招

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 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23.2019 3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

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

得变更。

24.2019 3 1 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

进口环节增值税。

25.《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规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

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究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

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

计扣除。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 年第40 号)规定,失败的研

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7.2018 1 月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

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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