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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如何认定?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07-10 09:54:56 点击率: 172打印 】【 关闭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附件第二条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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