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 公开属性审查认定制度的通知 各自然资源所,局各股(室)、大队、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查认定工作,现将《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查认定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11月3日 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查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区自然资源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对分管股室、大队、中心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审核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股室、大队、中心重新办理。 第六条 各股室、大队、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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