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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的通知


来源:江川区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4-02-01 10:05:08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制度的通知

 

自然资源所,局各股(室)、大队、中心:

为全面推进全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区自然资源局的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江川区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

2023113

 

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关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强化行政权力监督,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江川区自然资源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区自然资源局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主动公开原则;

(二)依法公开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便于获取原则;

(五)利于监督原则。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时限

第四条 建立主动公开工作制度;梳理主动公开事项清单,确定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公开对象和公开方式建立主动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和公开内容应根据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和管理、服务对象主动公开:

(一)研究确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四)自然资源概况;

(五)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六)土地征收信息;

(七)矿业权出让信息;

(八)土地招拍挂信息;

(九)国土空间规划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政务公开坚持谁起草、谁制作、谁保存、谁获取、谁提出、谁审查、谁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审查与规定

 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下列信息外,其余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四)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查后公开;涉及敏感的重大问题,须讨论决定或报批后公开。

第十条 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 区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信息依托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

第四章  组织与领导

第十 区自然资源局成立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 明确分管领导、专职人员,具体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开制度,保障政务公开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 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监督、考核与责任

十八 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议机制,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网上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以及公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十九 开通政务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条 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侵犯公众民主权利,损害公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本制度由自然资源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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