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江川区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的管理,推动网站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自然资源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运行”的原则进行管理,做到职责明确、建设科学,信息发布及时规范。 局办公室是江川区自然资源局政府网站的承办股室,负责局网站内容收集、编辑、发布、更新等工作。 局办公室依据职责做好网站的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 网站根据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发布政府信息。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凡是可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应在政府网站模块公布。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或按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发布的政府信息以及解读材料,原则上应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模块公开发布。 第四条 网站主管股室为局办公室,负责拟定管理办法,定期检查网站,及时更新维护栏目信息,具体承办的日常管理、运维、技术支持及培训,并将所有栏目责任分解到各股室、大队、中心。 第五条 网站栏目设置公开发布机构职能、领导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通知公告、预决算信息公开、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第六条 网站栏目内容发布维护的主要责任股室为办公室,须指定1名固定的信息管理员,具体承担相应栏目内容信息的采集、编辑、报送、发布维护工作。 第七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须进行保密审查,审查程序按照保密相关规定执行。办公室为全局涉密信息的主管股室,负责信息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性审查备案。各股室、大队、中心所属的分管领导承担各股室、大队、中心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信息的审核,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第八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信息来源实行分类分级审查审批。各股室、大队、中心的信息由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发布。涉及全区范围内的重要通知、通告、公告、权威数据发布等重大信息,须上报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后发布。 第九条 网站发布的非涉密公文,不得带有单位公章和领导个人签章,不得带有红头和密码电报报头格式,不得带有领导批示内容。 第十条 网站要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的作用。主要的内容包括:工作动态、出台的文件及政策解读、组织召开或参与的新闻发布会、确定需发布的重要政务新闻、整合转载涉及报道与自然资源有关政务新闻和信息等。 第十一条 对涉及区自然资源局的重要网络热点事件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按照各股室、大队、中心工作职能,在网站开设相关栏目及时予以回应;重要政策出台后,政策起草针对公众关心关切的热点和重点,及时通过网站发布政策解读信息;已经通过电视、报刊、政务新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新闻信息,应及时在网站进行转载。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新闻或重要活动类信息发布,应当视具体情形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发布。 第十三条 各股室、大队、中心按工作职责、规定及时提供网站栏目信息进行更新,禁止出现“空白栏目”、“僵尸网站”和超时更新信息。 第十四条 业务股室向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局办公室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电子信箱邮件、“政民互动”平台的回复工作。 第十五条 网站链接的其他网站或业务系统,应达到真实有用、安全可靠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由局办公室信息化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审查和相关资料进行接收、登记,重要信息和文件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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