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股(室)、队、站: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现将《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下属各单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实行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对上报信息的保密审核具体负责、各股室、队、站负责人对本股室、队、站公开的信息直接负责。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贯彻“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条 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各股室、队、站在职责范围内,结合保密规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并决定是否公开和如何公开。各股室、队、站负责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错漏现象。对公开信息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局办公室不得予以接收和公开。 第七条 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审查。由局办公室所制定的信息,列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报办公室负责人初审通过后,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复审,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的应注明公开方式;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对不确定公开事宜,由局办公室协调区政府相关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未经审核同意前不得公开。 (二)公开。经过审核和保密审查的信息,由局办公室向社会公开,未经审核、保密审查及备案登记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反馈。信息公开后,局办公室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在工程建设领域等引起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机关有关科室、单位提供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对不按保密规定提交审核或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追究相关股室、队、站及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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