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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江政办发〔2023〕18号_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的通知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08-01 08:40:54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玉溪市江川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的通知


玉江政办发202318

 

各乡、镇人民政府,星云、宁海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玉溪市江川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江川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推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区人民政府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制作的政府信息或者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保存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作为其行政管理依据的,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其掌握的范围内依法公开。

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调整的,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备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履行各项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接收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本机关制作的公文进行公开属性审查认定;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开展相关审查;

(五)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与有关机关进行协商、确认;

(六)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组织开展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更的,由承继其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管理职能所涉及政府信息的公开;没有承继机关的,由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管理职能所涉及政府信息的公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中不能确定是否危及社会稳定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政府信息主要内容需要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删除涉密内容。

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权利人的意见;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权利人未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而决定予以公开的,应当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行政机关可以在保护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主动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鼓励行政机关积极拓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渠道,利用手机短信、语音咨询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在办公场所、社区服务场所设立信息公开窗口、信息公告栏或者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新闻发布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迅速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可以在办公场所、行政服务中心、社区服务场所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发布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地震预报等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除主动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编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修订完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发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报经有关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其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尚未移交的,其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本机关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公开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照职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统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社会评议,并公布社会评议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收到举报和投诉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510日发布的《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和内容审查机制的通知》(玉江政办通20182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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