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 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五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需应按照下列程序和职责进行保密审查: (一)初审。由拟稿人报送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至分管领导处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复审。由负责保密审查的人员对照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报单位主管领导审定; (三)终审。单位主管领导对是否同意公开做出审批决定,可以公开的信息送办局办公室公开。 第六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七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条 确定属于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九条 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公开信息如涉及其他行政机关事项,有必要征求有关的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或应当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其他行政机关意见,需出具书面征求意见函向有关的其他行政机关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 (三)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四)本机关有关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查职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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