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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江城政发〔2023〕14号 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来源:江城镇人民政府 时间:2023-12-06 10:46:38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镇属各部门、各村(委会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现将《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人民政府

                                                                        202391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明确分管保密审查工作的负责人,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七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条 确定属于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镇属各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由信息提供部门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商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第十  自觉依法接受保密工作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及时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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