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城镇政府信息动态清理机制 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动态管理,现将《江城镇政府信息动态清理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城镇政府信息动态清理机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政府信息管理,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清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管理动态清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清理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清理工作常态化。 第四条 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六)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信息。 对前款(五)、(六)项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六条 行政机关每年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七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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