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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江城政发〔2023〕19号 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城镇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的通知


来源:江城镇人民政府 时间:2023-12-06 11:04:57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城镇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的通知

 

 

各村(委会、镇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江城镇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人民政府

2023113

(此件公开发布)

 

江城镇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嵌入到公文办理过程,提高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

本制度所称公文,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原则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不公开”四种属性中的一种。

(一)此件公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此件依申请公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三)此件删减后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此件不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认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认定程序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并对提出“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不公开”的说明理由。

(二)按照发文程序对拟发公文进行合法性审核,修改完善后呈报分管领导。

(三)分管领导在核稿时,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部门予以确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确定或修改。

(四)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五)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六)未标识公开属性的或标识为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和此件不公开未说明理由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部门重新办理。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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