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信息事项类别 | 信息事项内容 |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
1 |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 财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财务工作中的各类涉密文件,财务凭证、账簿、财务分析报告等,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
民兵及武装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关于武装工作和民兵组织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如武装力量组织编制,武装力量建设规划,战备、军事训练状况等 |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
2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及自然人身份、健康、婚姻、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
3 | 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统计资料;干部任免考察材料;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人事处分决定;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
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内部统计数据、方案、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等;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
4 | 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 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 |
5 | 移交期限届满的档案信息 | 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七条 |
6 | 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
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7 | 与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有关的政府信息 | 与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
8 | 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