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所、中心、处: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门户网站区司法局站点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江川区司法局制定了《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司法行政系统。 第三条 各股室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的原则。 第四条 各股室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明确一位部门领导分管,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切实做好本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部门在公开信息前,要依照各业务工作系统中央国家机关会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逐件填写《江川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经分管办公室的领导保密审查和各股室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公开。 第六条 各部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按照信息公开承办人拟定意见、办公室主任审查、分管领导批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七条 各部门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出现有争议和不明确事项是否涉密时,应填写《江川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送审函》,送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第十条 本制度由江川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