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所、中心、处: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门户网站区司法局站点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江川区司法局制定了《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 2023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区司法局实际,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文为区司法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 认定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分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不公开四种。 (一)此件公开发布。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反映区司法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此件依申请公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区司法局(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三)此件删减后公开。区司法局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此件不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四条 认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遵守《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三)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并对提出“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不公开”的公文说明理由。 (二)股室负责人按照发文程序对拟发公文进行审核,经股室负责人修改完善审核后呈报分管领导。 (三)分管领导在审稿时,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股室予以确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确定或修改。 (四)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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