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五条 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 第六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七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条 确定属于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九条 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涉及行业内部重要信息,如涉及趋势研判、震情分析、会商结论内容禁止公开。 第十二条 所有地震监测数据和处理数据禁止公开。 第十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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