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信息事项类别 | 信息事项内容 |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
1 |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 财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财务工作中的各类涉密文件,财务凭证、账簿、财务分析报告等,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
民兵及武装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关于武装工作和民兵组织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如武装力量组织编制,武装力量建设规划,战备、军事训练状况等 |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
2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及自然人身份、健康、婚姻、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
3 | 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统计资料;干部任免考察材料;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人事处分决定;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
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内部统计数据、方案、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等;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
4 | 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 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 |
5 | 移交期限届满的档案信息 | 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七条 |
6 | 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
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7 | 行政执法案卷等信息 | 审计执法案卷:包括审计项目调查了解记录、询问笔录、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等相关审计证据和敏感类审计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
8 | 审计监督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 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专报、公函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国家审计准则》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具备本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
从被审计单位获取的财务资料、电子资料、有关合同、会议纪要等文件和数据,以及审计过程中知悉的被审计单位或延伸调查单位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
审计作业过程的查证及记录资料,包括审计作业文书及取 证资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查记录及其他过程性记录 、分析、评价等资料。 |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查证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资料、审计决定及其他审计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或者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计信息。 |
其他法律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