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审计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各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要求,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坚持“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实行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股室实施的管理体制。各股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 第四条 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责任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股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由综合科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分管领导审核; (四)经本局主要领导审查批准后,由综合科指定专人上网公开;本局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一律不得擅自发布与本局相关的政务、业务信息。 第五条 各股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各股室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报分管局长审核、局主要领导审批确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补救整改意见。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股室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股室在以不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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