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信息事项类别 | 信息事项内容 |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
1 |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 财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财务工作中的各类涉密文件,财务凭证、账簿、财务分析报告等,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
民兵及武装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关于武装工作和民兵组织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如武装力量组织编制,武装力量建设规划,战备、军事训练状况等 |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
2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 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及自然人身份、健康、婚姻、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
3 | 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统计资料;干部任免考察材料;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人事处分决定;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
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内部统计数据、方案、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等;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
4 | 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 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 |
5 | 移交期限届满的档案信息 | 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七条 |
6 | 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
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7 | 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
8 |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相关犯罪信息 |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
9 | 警务工作秘密信息 |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能职责过程中掌握的各类警务工作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