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规范玉溪市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分两种情况进行: (一)局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机构确定并制作、更新,经本机构负责人初审和分管局领导复审。 (二)局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机构。相关机构负责办理,经机构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公开。 第五条 审查涉及机关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七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条 确定属于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九条 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 (三)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四)本机关有关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查职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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