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推动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融合、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网(以下统称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是指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小程序等。 第三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守正创新的原则,深耕公开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提供利企便民服务、深化政民互动等板块,持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打造人民满意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发展等工作。 第五条 宣传、网信、机构编制、公安、通信管理部门是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协同监管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共同做好网站安全管理、网站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网络内容服务商(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六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承担建设规划、运维管理、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承担日常运行保障工作。委托其他专门机构承办的,主办单位必须加强资质审核,签订承办及保密协议,明确约定权责条款,确保承办单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服务到位、安全到位,同时强化日常监督、过程监督、结果考核。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办网用网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主管、主办单位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有序运行。 第七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要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管理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政府网站建设 第八条 单位不允许单独建设政府网站,已有的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区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进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设专项政府网站。 第四章 政务新媒体建设 第九条 开办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秉承共融互补理念,加强规划设计,理性开发,统筹建设,推进集约共享、条块联通和业务协同,确保实用管用。 第十条 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办政务新媒体。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开办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垂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对开办有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予以关停。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办政务新媒体。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 第十一条 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类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应主动适应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形势,不断优化平台呈现界面和操作设置,丰富完善应用功能,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积极拓展多语言和无障碍服务页面,强化搜索、注册、支付等便民功能和特色服务;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进行安全检测,全面支持 IPv6(互联网协议第 6 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严禁“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规定要求,简洁规范,与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单位名称。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开设平台的实际,合理规划栏目功能,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和互动交流等。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政务新媒体账号开设、变更、关停、注销,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和主要领导同意,报区政府办公室批准,并及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玉溪市政务新媒体备案发布管理系统”完成政务新媒体信息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关停、注销的政务新媒体,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无专人维护、长期无更新、安全保障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坚决予以关停;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不符合开设要求的政务新媒体,先整合后关停。予以关停的政务新媒体,要按程序注销有关认证信息。 第五章 信息内容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要压实责任,建立健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 容信息发布机制。 第十七条 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区有关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和更新信息。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使用地图时,应采用测绘地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十八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信息审核把关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全面履行内容审核把关职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转载信息必须注明转载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政机关和权威媒体发布的信息。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及时对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按照网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组织领导机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定级备案、安全建设、等级测评和整改加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单位要认真落实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责任制。技术安全由平台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内容安全由单位负责。单位要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 第二十三条 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水平。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工作移交、保密承诺、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府网站和全区政务新媒体进行监督考核。对政府网站和全区政务新媒体进行常态化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主办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一)被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抽查为不合格的; (二)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自行建设政府网站和开办政务新媒体、擅自关停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 (三)未按要求备案的; (四)信息发布不及时、不规范的; (五)信息发布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 (七)因工作失职导致安全事故的; (八)利用政府网站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九)工作不力,对政府网站问题未及时整改的; (十)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工作力量负责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单位应统筹考虑并科学核定内容保障和运行维护经费需要,把经费足额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每年组织各单位进行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培训,全面回顾总结和研究部署工作。单位要加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相关工作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工作人员信息编发、舆情研判、回应引导、应急处置等工作能力,打造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政策法规、掌握传播规律、具备较强能力的专业队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