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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通知


来源:玉溪市江川区投资促进局 时间:2023-12-04 08:40:02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标准,现将《玉溪市江川区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投资促进局

              2023831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江川区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

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便民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我区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

不予公开,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二、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及其依据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

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

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 2 —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

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

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

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

予提供。

(五)行政执法案卷等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信访、投诉、举报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

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八)档案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条:“……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

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

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九)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

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

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附件

玉溪市江川区投资促进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序号

信息事项类别

信息事项内容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1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财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财务工作中的各类涉密文件,财务凭证、账簿、财务分析报告等,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2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及自然人身份、健康、婚姻、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内容涉及企业投资商业信息,企业投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3

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工资、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统计资料;干部任免考察材料;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人事处分决定;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内部统计数据、方案、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等;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

4

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

5

移交期限届满的档案信息

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七条

6

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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