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现将《玉溪市江川区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投资促进局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区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失密泄密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负责同志在职权范围内,结合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核(查),并批准发布。信息在公开前,审核人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错漏现象。对公开信息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不得予以接收和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提出。各股室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列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按层层把关的程序报有关负责人审查。 (二)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在签发过程中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先报各股室负责人审核,再报分管领导审查,最后由主要领导把关。 (三)公开。经过保密审查的信息由办公室通过江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四)反馈。所制信息公开后,各股室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群众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反馈有关情况。 第六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七条 属于《玉溪市江川区投资促进局政务信息公开负面清单》范围的,不得公开。 第八条 确定属于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务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应当征求与被审查信息有关的其他行政机关意见。被其他行政机关征求意见的应当积极配合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注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 (三)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四)相关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五)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各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查职责,审查中发现违反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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