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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来源:江川区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5-01-10 08:43:35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乡镇(街道)卫生院,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股室: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现将《玉溪市江川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8月31日

 

 

 

 

 

 

玉溪市江川区卫生健康局政务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卫生健康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卫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江川区卫生健康系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拟公开的本系统信息,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医疗机构股室在依申请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为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对单位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五条 信息发布前应履行如下程序:由单位股室提供信息审查建议,经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提出其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六条 拟公开涉及突发事件、重要数据等需要审批的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经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八条 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由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 任何医疗机构、股室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单位、股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未审查或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单位股室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江川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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