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 的通知 玉江政务〔2023〕3号 局各股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按照区政府办相关工作要求,区政务服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玉溪市江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 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江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推动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融合、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网站是指玉溪市江川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区政务服务局站点。政务新媒体是指本单位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小程序等。 第三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守正创新的原则,深耕公开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提供利企便民服务、深化政民互动等板块,持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打造人民满意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本单位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股室,负责政务公开相关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内容的及时发布更新、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信息服务的整合加工、展现形式的优化创新等;同时做好信息内容的编制和发布,结合业务需要,灵活设置专栏专题,主动服务政府工作。严格信息发布前的审核、信息发布后的纠错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确保网站内容准确、服务实用好用。 第五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运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专人负责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三章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 第六条 本单位政务公开内容应整合至区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进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设专项政府网站。 第七条 开办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秉承共融互补理念,加强规划设计,理性开发,统筹建设,推进集约共享、条块联通和业务协同,确保实用管用。 第八条 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办政务新媒体,原则上本单位只开办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开办有多个账号的,由局办公室牵头清理整合;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予以关停。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办政务新媒体。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 第九条 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类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应主动适应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形势,不断优化平台呈现界面和操作设置,丰富完善应用功能,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积极拓展多语言和无障碍服务页面,强化搜索、注册等便民功能和特色服务;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进行安全检测,全面支持 IPv6(互联网协议第 6 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规定要求,简洁规范,与本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单位名称。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开设平台的实际,合理规划栏目功能,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和互动交流等。 第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政务新媒体账号开设、变更、关停、注销,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和主要领导同意,报区政府办公室批准,并及时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玉溪市政务新媒体备案发布管理系统”完成政务新媒体信息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新开设政务新媒体,需报备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 (二)单位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并经主要领导签批同意; (三)人员管理、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四)信息发布审核机制; (五)安全运维情况; (六)地图使用情况; (七)政务新媒体的名称、实名认证、版面栏目设计情况; (八)委托其他专门机构承办的,明确权责及签订保密协议情况。 第十三条 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关停、注销的政务新媒体,须经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对无专人维护、长期无更新、安全保障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坚决予以关停;对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不符合开设要求的政务新媒体,先整合后关停。予以关停的政务新媒体,要按程序注销有关认证信息。 第四章 信息发布及内容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区有关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公开和更新信息。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使用地图时,应采用测绘地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信息审核把关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全面履行内容审核把关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转载信息必须注明转载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政机关和权威媒体发布的信息。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国家、省、市的政策规定,及时对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十九条 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各股室、中心拟稿人收集、整理,并提出发布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办公室按程序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按照网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网络、信息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定级备案、安全建设、等级测评和整改加固工作。 第二十一条 要认真落实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责任制,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件发生。 第二十二条 要明确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水平。规范人员调离制度,做好工作移交、保密承诺、口令更换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玉溪市江川区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 附件 玉溪市江川区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 账号ID 及名称 |
| 创建/注册日期 | 年 月 日 | 发布平台 (系统) |
| 是否通过认证 | □是 □否 | 主管单位 |
| 是否取得互联网 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 □是 □否 | 主办单位 |
| 主办单位 分管领导及职务 |
| 联系电话及方式 |
| 承办单位 |
| 承办单位 分管领导及职务 |
| 联系电话及方式 |
| 政务新媒体 平台功能 | □微博 □微信(服务号/订阅号/小程序)□微视□移动客户端(APP) □其他类型(如: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美篇、知乎、简书、抖音、快手、火山小视频等) | 新媒体二维码: (若有请插入图片) | 基本情况介绍: | 访问链接 |
| 栏目设置 注:政务新媒体栏目设置项主要针时政务微信及移动客户端(APP)内容的填报,填报政务微信时,请注明公众号类型(服务号或订阅号及小程序) | 名称 | 一级菜单 | 二级菜单 | 三级菜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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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时间: 管理队伍 (主要成员) | 管理员 姓名 | 所在单位 及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QQ号码 | 微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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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办(变更、 关停、整合) 理由 |
| 主办单位 意 见 | 已知本单位在网络公共平台开办此政务新媒体账号,并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明确对此账号及发布内容负有管理责任。 主要负责人签字: (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 主管单位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加盖印章) 年 月 日 | 正式运营 时 间 |
| 关注量/ 粉丝量 |
| 运行状态 | □正常 口暂停 □注销 □关停 |
注:1.此纸质备案表一式三份,区政府办公室、主办单位、各新媒体承办单位各留备案。 2.账号ID及名称、管理队伍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主管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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