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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江政务〔2023〕2号玉溪市江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来源:玉溪市江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时间:2023-12-06 10:21:54 点击率: 28打印 】【 关闭

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玉江政务〔20232

 

局各股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保证信息公开的安全性,按照区政府办相关工作要求,区政务服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玉溪市江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 91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江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

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区政务服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保证信息公开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江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检查审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四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起草信息的股室、中心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分管领导对股室、中心意见进行审查;

)办公室审核,并按照审查意见落实;

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定期对信息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五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六条 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系统的有关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的信息;

(五)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七条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经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后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八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确定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

(三)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四)本机关有关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分管领导、职能中心、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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