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玉江政务〔2023〕2号 局各股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保证信息公开的安全性,按照区政府办相关工作要求,区政务服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玉溪市江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 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江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府信息 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区政务服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保证信息公开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江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检查审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依法依程序进行。 第四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起草信息的股室、中心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分管领导对股室、中心意见进行审查; (三)办公室审核,并按照审查意见落实; (四)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定期对信息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督查。 第五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六条 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系统的有关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的信息; (五)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七条 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经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后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八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 确定属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 (三)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四)本机关有关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分管领导、职能股室中心、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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