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玉溪市江川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关于《玉溪市江川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听证会的听证报告已经通过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备案,根据《玉溪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与我局或该测算报告起草单位联系。 附件:《玉溪市江川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19日 《玉溪市江川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12日 一、听证事由 根据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对《玉溪市江川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进行公开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于2021年10月29日(星期五)15:00在大街社区二楼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参加人 1.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和听证记录人均参加听证会。 2.听证代表应到19人、实到14人。 3.列席人员8人。 三、各个方面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此次听证会上,到会的14位听证代表踊跃发言,对《玉溪市江川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经过梳理和汇总,归纳总结如下: 1.本次调整应以社会发展相适应,因与上次标准相隔时间太长,应适当调高青苗和附着物各项补偿标准,以便有效的减少社会矛盾,提高工作效率。 2.建议水田、旱地青苗补偿标准一致。 3.对于具体补偿项目不能覆盖的附着物,建议采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4.建议江川区与周边红塔区、澄江市等三湖区域同价,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测算,尽快完善实施细则,加快推进工作。 5.在报告中,注意用词规范及相关果木、林木补偿名称的准确性,细化树种分类,以免与相应的法律规定相冲突。 6.本次补偿标准仍以2009年的标准起算,15%-20%的增幅过低。建议对测算的依据按最新标准,就高不就低来测算。 7.迁坟补偿标准,严格执行市委办、市政府办玉办发〔2017〕20号《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五个百分之百的规定,工程项目迁坟100%到公墓安置,并建议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土坟补2000元,砖坟补2500元,石坟补3000元。 8.各类补偿必须公平、公开、公正、透明,要进行网上公示和张榜公示,公示期建议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应足额按时兑付,不能一拖再拖。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决策发言人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如下发言: 各位领导、代表,我局根据相关程序召开玉溪市江川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听证会,会议听取了各位代表的意见,也就各位代表的疑问进行了解答。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利益。我想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总结: 一、当前政策。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操作系统都发生了改变,目前的土地业务处于过渡期,街道、乡镇工作人员体会较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明确未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内容的继续沿用,涉及征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规,明确规定由省级部门统一制定补偿标准,我们现行的工作都是按照省厅规定在执行。现在新法规定在征收土地前要发布征收前公告,进一步确保了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当前实际。从十三五开始,棚改、湖泊革命任务繁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制定就是为了给接下来我区机场高速、环城高速等项目征收过程中的难题提供依据。 我就本次报告内容提出要求:对于本次报告的送审稿格式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修改,接下来的工作要继续按程序走,江川区作为玉溪市“一核双星”的一员,同时也作为“三湖”中的一员,也与多个县市区接壤,要和周边县市区做好衔接,同步标准的制定。对于各位代表的意见,要及时收集、研究,并对报告内补偿内容进行修改。再次感谢各位代表的参加。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根据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决策发言人等现场作了相应的解答,我局经过认真研究现将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归纳如下: (一)针对第1条,给予采纳。将按照标准制定要求适度提高。 (二)针对第2条,由于我区水田与旱地年产值有所差距,结合我区实际与红塔区、通海县青苗补偿标准情况,水田与旱地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区分补偿。 (三)针对第3条,给予采纳。将在下一步区级实施细则上对补偿标准外难以定值的附着物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四)针对第4条,给予采纳。下一步将在市级平衡各县区标准的基础上,与三湖周边县市区统筹制定。 (五)针对第5条,给予采纳。下一步将严格按照省厅标准制定技术指南及市级意见,进一步规范完善,并对文本规范性进一步核实。 (六)针对第6条,给予采纳。下一步将在参考省厅标准制定技术指南的前提下,结合最新依据,进一步补充完善。 (七)针对第7条,本次标准制定按要求迁坟“奖励”“补助”不在此次标准制定范畴内,下一步待省级平衡后,在实施细则中根据要求进行补充完善。 (八)针对第8条,给予采纳。待省级公布全省青苗和附着物标准实施后,我区将及时按要求进行公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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