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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丨别因“嘴馋”而违法,“野味”吃不得


来源: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3-11-02 04:01:06 点击率: 36打印 】【 关闭

嘴馋想吃顿“野味”

半夜相约林中打鸟

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最终自食苦果

……

近日

元谋县检察院

对一起非法狩猎案提起公诉










2023年4月的一天晚上,杨某甲邀约白某某、杨某乙去山林里打鸟,准备吃顿“野味”。杨某甲携带弹弓、弹珠、头灯等工具,三人到树林中寻找猎物,杨某甲打鸟,白某某、杨某乙捡鸟、装鸟。次日零时,被巡查民警发现,现场查获三人遗弃的猎获物13只。经鉴定,三人非法猎捕的13只猎物均为珠颈斑鸠,该鸟类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经济价值人民币3900元。


杨某甲、白某某、杨某乙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资源,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元谋县检察院对杨某甲等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甲、白某某、杨某乙三人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人共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补偿金人民币33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保护野生动物关乎生态环境,更关系人类福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勿因个人爱好、利益,违法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仅损害野生动物资源,更可能触犯刑律。发现针对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元谋县检察院践行“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的办案模式,以法治之剑斩断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切实增强公众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对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防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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