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溪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双方离婚后因孩子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使矛盾纠纷得于及时、有效化解,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8月28日,马家庄村委会河口村的村民张某到九溪司法所反映,他和前妻刘某于2017年7月协议离婚,有关孩子的抚养问题当时双方约定:由现年9岁的女儿选择和男方或女方居住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离婚后,女儿选择和父亲生活。又到了新学期开学,现女方不顾男方反对,要将正在上小学三年级的女儿转到自己的娘家所在地中营村小学读书,希望九溪司法所帮助解决。得知这一情况,九溪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联系到女方刘某,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男方陈述了两个理由,第一、女儿现在河口村小学读书,成绩一直不错,担心转学后孩子难于适应新的学习环境,影响女儿的学习。女儿现在的班主任老师也是建议尽量不要转学。第二、女方经常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女儿转学到中营村小学后,主要是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年迈的外公外婆已无能力辅导孩子功课。女方陈述,之所以自己要将女儿转到中营村读书,和自己一起生活,是担心女儿和男方生活时间长了,孩子和自己不亲了,担心孩子长大后不认自己了。长时间见不到女儿,自己也很想念女儿。听完双方陈述,调解人员向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有利于孩子学习生活的角度出发,建议女方不要将孩子转学。从有利于孩子和母亲培养感情的角度出发,男方应当尽量为女方探望孩子提供条件和方便。 调解之初,女方执意要将孩子转学。男方以女方经常探望孩子会影响孩子学习为由不同意女方探望孩子。调解人员告诉他们,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作为父母更应该尊重、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不能只从自己的利益和角度出发来考虑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来解决问题。 通过调解人员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并耐心、反复的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同时征求孩子的意见,最终,双方当事人就孩子的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达成共识:1、女儿由男方抚养,随男方生活,仍在河口村小学读书;2、在周末,女方可以探望孩子,学校放寒暑假,在孩子自愿的前提下,女方可以将孩子接来和自己居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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