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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4-28 08:03:50 点击率: 146打印 】【 关闭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本局领导班子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有效防止领导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使我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决策事项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策的制度。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我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水利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调整,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的制定;

        3.全局年度经费预算的安排和调整;

        4.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和意识形态责任制等重大问题;

        6.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系统内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

        7.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除;

        8.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9.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

        1.局属各股室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职务的任免;

        2.党员、干部、职工的奖惩;

        3.后备干部的推荐;

        4.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由我局牵头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

        2.重大物资的采购;

        3.国有资产的处置;

        4.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单项支出在3000元及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2.水利建设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二、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机制

        (一)决策规则

        1.凡需班子会议决议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2.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改动会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改动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集体决策决议事项,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都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二)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班子会议决策之前,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全面、客观、真实地汇报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认真履职,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

        1.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以及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2.召开党组会议时,由党组会议召集并主持会议,党组成员参加会议。

        3.根据工作需要,党组会议也可以以党组扩大会议形式召开,相关股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4.“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5.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6.表决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为通过(其中,涉及干部任免事项的,执行相关规定)。

        7.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策。

       (三)决策实施

    1.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2.对集体形成的决议,全体班子成员必须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

        3.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4.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通报情况。

        三、监督检查

        1.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3.定期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

        4.督促指导局属各股室站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四、责任追究

        1.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对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本实施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江川区水利局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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