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 实施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江川区城乡供水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 (二)项目实施机构江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江川区水利局(以下简称“区水利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和社会投资人招标采购等工作。 (三)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1.项目背景(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三年行动方案”)提出构建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的“五同”供水格局为目标,逐步实现城乡供水“水网电网化”运营,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实保障。 (2)基本原则 ——规模化发展。以建设集中式、规模化供水工程为抓手,完善城乡供水保障体系,强化水源保护、供水保障和水质提升,着力提高城乡供水保障能力及供水质量。 ——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要求,合理确定水源、水厂厂址、管网布置、取水方式、供水规模和净水工艺等,全面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标准化建设。 ——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水价改革为引领,建立合理稳定的回报机制,以市场化方式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 ——企业化管理。坚持“先建机制、后建项目”,健全供水企业现代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智慧化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整合城乡供水服务资源,为用水户提供多元化、便捷化、个性化服务,实现供水服务“零距离”、供水管理“全覆盖”、用水诉求“全响应”。 (3)总体目标 以县域为基本单元,通过“大水源、大水厂、大水网、大服务”,构建工程保障网、数字信息网、管理服务网,建立完善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平台,打造具有云南特色的城乡供水“三网一平台”,切实解决城乡供水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 2022年底前,以县域为基本单元落实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主体和供水运营企业,完成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编制,启动一批项目建设。2024年底前,基本建成城乡供水“一县一张网”。 2.项目建设必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洞察我国国情水情,从实现中华民族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为推进新时代治水提供了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十六字”治水思路和 2022 年 4 月 26 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明确的“要加强交通、能源、水利等网络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以及2022年5月17—19日李克强总理考察云南,对云南进一步抢抓政策机遇、谋划好推进好水利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兴水润滇工程建设的决定》和《云南省“十四五”兴水润滇工程规划》决策,按照《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2022 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2022〕1号)明确的“启动实施‘水库扩建扩容、库库连通及库河连通、跨区域引调水、城乡供水一体化’四大工程前期工作”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5次会议明确的20个重大专题之一“由省水利厅负责深化水价及水利投融资改革,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保障机制试点改革”的部署安排,以及王予波同志针对水网建设提出的把水网工程建设成像电网一样的工程,实现“水网电网化”的工作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先建机制、后建项目”,围绕“市场有需求、投资有主体、融资有途径、水价有基础、民生有保障、项目有效益”的条件,以构建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五同”供水格局为目标,逐步实现城乡供水“水网电网化”,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实保障。 (1)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 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考察云南时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各项惠民政策,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力做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让各族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 安全感”。当前,全省4722万人口中,实现城市自来水供水1348万人,现状农 村规模化供水人口725万人,占全省人口的43.9%,仍有2649万农村人口处于层次较低的农村供水覆盖范围。长期以来,由于投入不足,农村供水还不同程度存在散、小、弱的问题,水源不稳定、水质合格率不高、管护无主体、机制不健全、费用没保障等问题长期制约农村供水可持续发展,与实现乡村振兴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有较大差距。据统计,2021年全省农村自来水普及率为66.7%,与全国平均84%相比差距较大;农村规模化(千吨万人以上)供水人口725万人,占全省农村人口3374万人的21.5%,与全国平均54%、安徽70%、新疆70%、江苏99.4%等相比差距明显。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逐步构建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价、同服务的供水格局,着力提升农村供水规模化比例,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意义十分重大。 (2)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是推进水价改革与优化水资源配置的迫切需要 一是以工程建设为抓手,深入推进城乡供水水价改革,实现政府与市场互补、 资源与水价匹配的整体性提升。水价是水利发展改革的根本保障,是引领水利可持续发展的“牛鼻子”,是破解水利发展改革难题的“金钥匙”。通过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健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价机制,实现政府与市场互补、资源与水价匹配的整体性提升,是有效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用水效率不高的根本途径。 二是打好“扩、连、调、供”组合拳,实现水资源配置全局性优化。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建设,是打通用水“最后一公里”,实现资源变商品,投资变效益的关键所在。按照《云南省水利“四大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全省“十四五”期间,拟实施“四大工程”2784件,投资2118亿元,其中实施水库扩建扩容工程1745件,总投资401亿元;实施库库连通及库河连通工程340件,总投资554亿元;实施跨区域引调水工程292件,总投资590亿元;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407件,总投资573亿元。通过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打造“库库连通、水量互调、多源互补、区域互济”的立体性、综合型、多功能的区域特色水网,实现全省水资源配置全局性优化,为构建云南现代化水网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强化顶层设计,实现水资源利用方式深层次变革。通过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建立完善制度体系,由政府出台行政管理、行业监管、市场管理、运行管理、服务标准等一系列制度办法,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统一服务,从“软件”上强化制度保障;通过水源保障工程、标准化水厂、管网建设及配套净化消毒设施等,突破“硬件”制约,实现水资源利用方式的深层次变革,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节约转变。 (3)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是抢抓政策机遇推动云南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政策发力适当靠前”“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专项债倾斜用于水利”。2022年3月2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水利工程是民生工程、发展工程、安全工程。今年再开工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项目”。2022年4月26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指出,“要加强交通、能源、水利等网络型基础设施建设”“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王予波同志在《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实施“四大工程”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的报告》上作出“赞同所提思路,体现了工作主动性、创新性”的重要批示。水利部多次作出“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提高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等安排部署。目前,江西、福建、宁夏等省份正大力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并取得了很好的示范引领效果。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抢抓政策机遇,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有效投资,推动全省水利实现高质量发展,继而不断缩小与全国其他省份差距的必然要求。 (4)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是拉动地区经济实现稳增长的重要抓手 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407件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项目,将建立覆盖全省16个州(市)、116个县(市、区)的城乡供水一体化保障网,补齐云南水安全网短板,为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项目的实施,水源、水厂及管网等工程建设需要大量建材、机械设备。经初步测算,大约需要钢筋29万吨、水泥256万吨、钢材104万吨以及大量其他建筑材料,可拉动近50个行业的发展。同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大批劳务工人,在建成运营期间需要一定数量的运行管理人员。经初步测算,项目的实施可新增就业岗位20万个以上,有效拉动地方经济形成国内生产总值(GDP)1500亿元以上,为“六稳”“六保”作出贡献。 (四)项目实施内容本项目位于玉溪市江川区境内,实施内容主要包含新建工程部分的投融建管营和存量部分的运营管理。 一是新建工程部分。本次江川区城乡供水一体化规划项目共4个区域,建设内容包括水库、水处理厂、提水泵站、输配水管网、信息化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等。主要为新建水厂1座,改扩建水厂1座;新建小(Ⅰ)型水库1座,小(Ⅱ)型水库2座;新建泵站共10座,其中原水提水泵站5座,管道加压泵站5座;其中原水提水泵站5座,管道加压泵站5座;新建供水管道44.45km;新建配水管网217.63km。 二是存量部分。存量部分为与城乡供水一体化结合度高、关系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和用水保障的项目,为江川星云街道、宁海街道、江城镇、前卫镇、九溪镇的存量供水工程。主要包括区一水厂、区二水厂、江城镇供水站、九溪镇海棠供水站及相应的配套供水工程。该存量部分无偿授予中标社会投资人特许经营权。对于原有存量项目,以业务委托形式,考虑原有存量项目所有权人与中标社会投资人签订针对原有运营人员的相关业务外包合同或协议。通过社会投资人支付业务外包费用方式对原有运营人员有所安置。 本项目通过对现状供水规模较小、水处理工艺落后的水厂实施改扩建及升级改造,全面提升水厂服务保障能力。同时,为切实解决江川区城乡供水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以建设集中式、规模化供水工程为抓手,通过完善城乡供水保障体系,强化水源保护、供水保障和水质提升,着力提高城乡供水保障能力及供水质量。采用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水价改革为引领,建立合理稳定的回报机制,以市场化方式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实现以县域为基本单元,通过“大水源、大水厂、大水网、大服务”,构建工程保障网、数字信息网、管理服务网,建立完善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平台,打造具有云南特色的城乡供水“三网一平台”,基本建成城乡供水“一县一张网”。 (五)项目总投资根据《江川区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工可报告”),本项目新建工程部分估算总投资为78014.86万元(建筑工程投资51673.62万元,机电设备投资2540.00万元,独立费用5641.21万元,基本预备费4961.99万元,建设移民征地4105.15万元,环保及水保投资1046.39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7259.47万元)。根据初步设计规模和投资建设,最终投资额度由中标单位确定。 存量已建水厂通过特许经营权无偿授予方式,由政府直接将项目特许经营权无偿授予项目公司,不增加项目投资。 具体投资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估算总投资构成表(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金额 | 1 | 工程部分 | 64816.82 | 1.1 | 建筑工程 | 51673.62 | 1.2 |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 2540.00 | 1.3 |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 0.00 | 1.4 | 独立费用 | 5641.21 | 1.5 | 基本预备费 | 4961.99 | 2 | 建设征地移民补偿 | 4105.15 | 3 |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 | 1046.39 | 4 | 建设期融资利息 | 7259.47 |
| 估算总投资 | 78014.86 |
本项目新建工程部分的建设内容及投资额以批复的初步设计为准。 (六)技术标准1.工程等别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的规定:小(Ⅱ)型水库设计总库容在10~100万m³之间,工程等别为Ⅴ等,其主枢纽要建筑物大坝、溢洪道、隧洞为5级,次要建筑物为5级,临时建筑物为5级。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中4.7.2节规定,“承担建制镇主要供水任务的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不宜低于4级”,因此,结合实际工程规模,各供水建筑物等级主要4级。 根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的规定: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按供水规模分类;供水规模大于10000m³/d的为I型工程、供水规模在5000~10000m³/d之间的为II型工程、供水规模在1000~5000m³/d之间的为III 型工程、供水规模在100~1000m³/d之间的为IV型工程、供水规模小于100m³/d的为V型工程。 2、设计标准 ①防洪标准:按《村镇供水工程设计规范》集中式供水工程的防洪设计应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以及《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的有关规定。此工程为Ⅴ型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应按30~20a一遇洪水进行设计、100~50a一遇洪水进行校核。 ②抗震标准: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和《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2012)的有关规定,Ⅳ型、Ⅴ型供水工程的主要建(构)筑物,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地震基本烈度为Ⅷ度。 (六)项目产出说明本项目通过新建供水工程,包括水库、水处理厂、提水泵站、输配水管网、信息化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等。主要为新建水厂1座,改扩建水厂1座;新建小(Ⅰ)型水库1座,小(Ⅱ)型水库2座;新建泵站共10座,其中原水提水泵站5座,管道加压泵站5座;其中原水提水泵站5座,管道加压泵站5座;新建供水管道44.45km;新建配水管网217.63km。同时,对存量水厂进行提升改造以及实施江川区内两街道三镇(星云街道、宁海街道、江城镇、前卫镇、九溪镇)的集镇和村庄的供水工程。本项目通过存量供水工程与新建工程一体化运营,至达产年,一是可为供区提供灌溉供水量169.45万立方米/年;二是可为供区提供居民生活用水1107.33万立方米/年,解决江川区共计24.49万人的日常生活用水;三是可为工区提供非居民用水1035.00万立方米/年,具体为:解决江川区行政事业及其他公共行业用水200万立方米/年用水,龙泉工业园区835万立方米/年用水。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一)符合国家及云南省政策导向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法规〔2015〕1508号)要求,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大力推广特许经营,积极运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运营管理(O&M)等方式开展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模式有利于撬动社会投资,激发社会和民间投资活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切实推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加快缓解制约我国科学发展和长远发展的瓶颈,为实现经济平稳可持续增长奠定坚实基础。通过特许经营拓宽投资渠道,吸引更多社会和民间投资参与重点建设,发挥投资关键作用,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重要支撑。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全面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任务。统筹布局农村饮水基础设施建设,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推进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将城市管网向农村延伸,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力度,补助中西部地区、原中央苏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做好水质监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加强中小型水库等稳定水源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工程标准化改造,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到2025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8%。完善农村水价水费形成机制和工程长效运营机制。 《“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提出:加强农业农村水利建设,提高乡村振兴水利保障能力,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聚焦民生改善,优化农村供水工程布局,推动农村供水规模化发展,稳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向农村供水保障转变,提升供水标准和保障水平。具备条件的地区,要推动城镇管网向农村地区延伸,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暂不具备条件的,要以人口集聚的乡镇或行政村为中心,通过建设改造万人工程、延伸供水管网,扩大规模化供水覆盖范围。 2022年6月9日,水利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全面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是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是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经济大盘的有力手段。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实施,必须坚持“两手发力”,多渠道筹集资金,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加大期限长、成本低、规模大、资金保障程度高的政策性金融资金支持力度,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坚实支撑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提出: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投资以及降低政府债务风险、降低企业负债水平等具有重要意义。应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对整体收益水平较低的存量资产项目,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项目收益水平,支持开展资产重组,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件。 根据《云南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云政办发〔2022〕70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切实解决城乡供水不均衡、不充分的问题,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坚持两手发力,做到责任主体在政府、筹资主体在市场、建管运营主体在企业的一体化发展模式。同时,充分发挥省级投资主体在全省水网建设中的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作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积极参与并推动项目实施。 (二)具备相应市场基础1.实施特许经营有利于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本项目拟引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及水利建设、运营管理经验丰富的社会投资人,一方面保证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更好地控制项目的运营成本和运营风险;另一方面,城乡供水一体化运营管理工作专业性强,引入社会投资人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政府方通过设计合理的项目回报机制,激励社会投资人不断创新运营维护方式和提高运营能力,为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2.盘活存量资产有利于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按照《云南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云政办发〔2022〕70号)的要求,探索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投融资及建设运营管理模式,多渠道筹集项目资金。由政府筛选一批切实解决城镇和农村居民用水问题的水源补水、新建及改扩建水源、水厂和供水管网新建及改造等项目,通过存量资产以及新建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发展模式,整合存量资产,助推降本增效。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统一供水主体,多措并举整合存量资产。开展水务一体化工程建设,开展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一体化建设,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三、运作方式(一)运作模式本项目由项目公司负责新建工程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等,政府出资代表持有项目公司股权,但不承担融资责任,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政策文件要求,在不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政府应根据项目运营实际情况出台水价补贴政策并将水价补贴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对水费收入不足以覆盖运营成本、还本付息的缺口部分,由政府对用水户等进行精准补贴,保障水费收入能够覆盖运营成本、还本付息等,实现项目良性运行。 本项目由项目公司负责新建工程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按照本项目新建工程投资规模及项目收入预测,运营期无法实现自平衡。按照云政办发〔2022〕70号文件精神,在符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存量资产盘活与新增投资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以“BOT+供水特许经营权授予”的模式通过项目公司一体化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项目特许经营权采取市场竞争方式授予社会投资人,由其在特许经营范围内负责项目运管维护和经营收费等,自主运营、自负盈亏,实现项目收支平衡及合理收益。 本项目由区政府授权区水利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授权玉溪市江川区星云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社会投资人,由政府出资代表与中标社会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具体合作方式如下: 实施机构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和社会投资人招标工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投资人,社会投资人同时承担项目新建工程部分的EPC总承包工作。实施机构与依法选定的社会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政府与社会投资人的权利义务;政府出资代表与社会投资人成立项目公司后,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移交本项目,为江川区星云街道、宁海街道、江城镇、前卫镇、九溪镇提供供水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权利,以及项目相关的其他开发经营权益。特许经营期间,项目公司通过水费应收尽收来支付金融机构还本付息及项目运营成本。对于确实无法支付水费的困难用水户,由政府出台水价补贴办法对困难用水户进行精准补贴,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二)合作期限《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第六条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协商一致并报批准后,可以延长。” 根据上述规定,本项目合作期限设置为N+30年,按照初步设计和投资合作协议项目实施的原则下,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合作期限项目的实施情况。其中:N为建设期,暂定为5年,自项目开工日起至完工验收日止;运营期为30年,新建工程部分自各期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并正式取得收费许可之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存量部分在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且新建工程各期项目完工验收合格、项目公司实质性存量资产经营权、收费权的前提下,与新建工程部分同时进入运营期。 特许经营期满,在中标社会投资人认真履行投资协议约定内容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经第三方充分评估论证,若中标约定的投资回报率得以满足,则社会投资人将项目资产及特许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方,社会投资人退出;按照有关规定经第三方充分评估论证,若中标约定的投资回报率未得到满足,则由中标社会投资人与政府重新协商约定通过特许经营期延长等双方认可的方式解决问题。 (三)项目资本金和注册资本1.项目资本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等文件规定,本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适用20%。本项目资本金暂定为批复工可估算总投资的20%,金额为15602.97万元(最终以金融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准),项目资本金由项目公司各股东按照项目公司的各自持股比例进行筹集,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需要及金融机构融资要求按时足额分批投入。若因金融机构要求项目资本金额度增加,则由项目公司股东方按持股比例增加。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项目资本金来源初步拟定如下: (1)地方政府出资 地方政府出资 地方政府出资暂定为批复工可估算总投资的4%,金额为3120.59万元。该部分资金筹集方式拟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作为资本金,专项债偿还按照财政部有关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规定执行,政府方专项债资金超出资本金的部分由项目公司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2)社会投资人出资 社会投资人出资暂定为批复工可估算总投资的16%,金额为12482.38万元。 2.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500万元,其中:政府出资代表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为20%;社会投资人出资400万元,持股比例为80%。非经政府方同意,社会投资人不得转让股权。 (四)项目投资与融资1.投资计划根据工可报告,本项目建设期为5年,暂定为2023年至2027年。 项目年度投资进度计划(2023年至2027年)暂定为:20%,20%,20%,20%,20%。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以“市场有需求、融资有途径、项目有效益”为前提,根据江川区水价执行情况,再行框定项目工程投资额,并在能够实现项目现金流自平衡的基础上,分阶段、分批次推进各子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工作。最终投资进度计划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项目公司上报并经政府方同意为准。 2.国家、省市奖补资金合作期内,若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的奖励或补助资金,若按规定必须用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期优先用于补助项目运营成本。由政府方和社会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相应调整政府出资构成及收益分配机制等条款。若政府方申请到低息贷款,有权对高成本资金进行置换,资金有明确用途的除外。 3.项目融资及增信在批复的初设概算范围内,项目资本金、政府专项债(如有)及其他补助资金(如有)之外的缺口资金由项目公司通过融资解决,融资成本、融资期限以金融机构的融资合同约定为准。 在签订投资协议时政府与社会投资人应对融资增信部分约定:融资过程中如果金融机构要求提供融资担保和增信措施的,由社会投资人按要求提供;若项目公司无法按照建设进度获得融资、社会投资人不能提供增信,社会投资人有义务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借款、委托贷款等方式协助项目公司筹措相应资金。如因社会投资人原因导致项目融资无法落实对项目进度造成影响,或给政府方造成损失的,由社会投资人承担。在项目运营期,如项目公司经营发生困难,由股东有通过提供授信(或增信)、股东借款、委托贷款等方式帮助项目公司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的义务。 4.项目投资认定已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上限。 政府方依法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有关土地的使用权,特许经营期内,新建和存量项目的土地权属归政府方所有,项目公司拥有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 特许经营期满,项目公司将土地使用权随同项目资产一并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政府方接收项目土地和资产时,若涉及相关税费,双方按法律规定承担。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可以调整投资: (1)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完善以及因地质变化、水毁、滑坡、坍塌等产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地方政府要求增加的沟渠、管网或配套设施等工程的延伸或变动新增的建设用地,其他因工程建设、管理需要新增的用地,超过批复概算中征地拆迁费用的部分,经政府委托或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确认后列入项目总投资。 (2)对于因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或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建设费用增加,经政府委托或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审核或政府审计认定后,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3)在项目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导致建设费用增加,经政府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或政府审计认定后,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4)经政府方认可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关键条件1.资产权属(1)土地、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权属 项目合作期内,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固定资产等不动产权属以及设备归政府所有,项目公司享有合理使用权。合作期内,未经政府同意,项目公司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改变土地用途,也不得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他目的。项目公司为本项目运维之目的对项目资产进行合理的更新、维护以及对报废资产进行处置等,需事先向项目实施机构报送计划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存量资产的债务、移交管理使用、大修及更新改造及历史遗留问题由资产所属单位解决。 项目合作期内所形成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属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具有排他的使用权和处分权,政府或项目实施机构具有免费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权利。项目合作期结束时,该项权利无偿转让给政府。 (2)收益权 项目合作期内,若非本项目运营需要,项目公司不得将收益权质押给第三方,如项目需要,必须经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政府应在收到项目公司请求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未批视为政府同意将收益权质押给第三方;待项目合作期届满,必须处理完全部债务。 2.超额收益项目特许经营期内,当社会投资人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大于合同约定的社会投资人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该内部收益率仅作为判断项目是否产生超额收益的标准,政府不为社会投资人的预期收益做任何兜底承诺)时,超过部分视作项目超额收益。超额收益产生前,政府不参与分配;经政府或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认定产生超额收益后,社会投资人可分享超额收益的80%,实际享有金额结合绩效评价结果最终确认,其余超额收益由政府方享有。 超额收益核算边界条件: (1)社会投资人资本金,审计认定的社会投资人实际投入本项目的资本金。 (2)投资进度:以社会投资人实际完成年度投资金额为准。 (3)项目运营成本:以实际经政府方审核认定的运营成本为准。 (4)税费:包括增值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项目税金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并随国家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以项目公司实缴税费为准。 (5)项目经营收入:供水收入据实计列。 (6)市场化融资成本:本方案暂按4.80%计算,最终以项目实际融资利率计算。 超额收益核算边界条件最终以协议约定的边界条件为准。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实施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指标及评价结果的应用由政府和社会投资人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3.担保体系(1)投资建设履约担保 中标的社会投资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前,应向政府方提交投资建设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2,0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履约担保可采用现金或见索即付的银行独立保函或政府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应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地市级分(支)行或以上级别的银行开具。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政府方在收到项目公司提交的运营期履约担保后30天内,政府方应当向社会投资人退还履约担保。如履约担保采用现金形式,则退还时还应包含同期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2)运营期履约担保 竣工验收证书签发60日内,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方提交运营期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2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元整)。运营期担保有效期自提交日起至在特许经营期满12个月后止。保函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等。包含保险若采用见索即付的银行独立保函,则银行保函应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地市级分(支)行或以上级别的银行开具,项目公司应保证银行保函在担保有效期内持续有效。运营期履约担保由项目公司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分期提交,滚动出具,保证全覆盖无缝对接。在特许经营期满12个月后,并在项目公司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之后,政府方应在30天内将运营期履约担保退还给项目公司。如履约担保采用现金形式,则退还时还应包含同期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为取得运营期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项目公司自行负责。 4.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因项目进度需要,政府已为本项目开展的相关前期工作,如工程可行性研究、各项支撑性报件评估(评价)、投资人招标等,已发生并支付的费用,经政府和投资人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确定的金额并经政府和投资人确认后由项目公司返还给政府有关机构。政府已发生未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经政府和投资人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确定后,由实施机构、项目公司和相关单位签订移交合同,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计入项目总投资。 5.资源配置由于影响供水收入的因素较多,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云南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云政办发〔2022〕70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在满足绩效考核的情况下,根据项目实际运行情况、评估结果、届时国家相关政策和相关规定,对特许经营期后续的实际收入与预测收入偏差事宜,依法依规通过配置存量水厂扩大供水规模、其他资源的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予以解决。 四、财务测算及分析(一)财务测算假设条件财务测算假设条件 序号 | 假设条件 | 单位 | 参数 | 备注 | 1 | 估算总投资 | 万元 | 78014.86 |
| 2 | 资本金 | % | 20 | 占估算总投资比例 | 3 | 建设期 | 年 | 5 | 2023年至2027年 | 4 | 运营期 | 年 | 30 | 2028年至2058年 | 5 | 投资进度 | % | 20:20:20:20:20 |
| 6 | 项目融资贷款利率 | % | 4.80 |
| 7 | 项目融资贷款期限 | 年 | 30 |
|
本方案的财务测算和分析,均为上述假设条件基础上开展的测算。在项目的实际运作过程中,上述假设条件可能会发生变化,本方案财务测算的数据及结论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本方案财务测算的相关数据和结论仅供决策参考。 (二)项目收入本项目运营收入包括农业灌溉收入、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收入以及未来资源配置产生的收入。 1.农业灌溉收入根据项目工可报告,项目建成后主要提供江川区169.45万立方米/年农业灌溉供水。根据《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方案》规定,目前农业灌溉用水单价为1.00元/立方米。 根据项目工可报告,项目达产年可提供灌溉供水量169.45万立方米。考虑到灌区基础设施配套进程,本项目达产率按照运营期第一年60%,第二年70%,第三年80%,第四年90%,第五年及以后年份均为100%考虑。在项目计算期内灌溉面积不考虑增长,水价不考虑增长。经计算,项目30年运营期内共产生农业灌溉供水收入6184.93万元。 农业灌溉收入(单位:万元) 年份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2031年 | 2032年 | 收入 | 101.67 | 118.62 | 135.56 | 152.51 | 169.45 | 年份 | 2033年 | 2034年 | 2035年 | 2036年 | 2037年 | 收入 | 186.40 | 186.40 | 186.40 | 186.40 | 186.40 | 年份 | 2038年 | 2039年 | 2040年 | 2041年 | 2042年 | 收入 | 203.34 | 203.34 | 203.34 | 203.34 | 203.34 | 年份 | 2043年 | 2044年 | 2045年 | 2046年 | 2047年 | 收入 | 220.29 | 220.29 | 220.29 | 220.29 | 220.29 | 年份 | 2048年 | 2049年 | 2050年 | 2051年 | 2052年 | 收入 | 237.23 | 237.23 | 237.23 | 237.23 | 237.23 | 年份 | 2053年 | 2054年 | 2055年 | 2056年 | 2057年 | 收入 | 254.18 | 254.18 | 254.18 | 254.18 | 254.18 |
2.居民生活用水项目建成后解决江川区共计24.49万人的日常生活用水。 根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云南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100~140升/(人·天);根据《云南省用水定额标准》(DB53/T168-2019),中小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为110升/(人·天);根据《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2016),云南省小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为120~220升/(人·天)。本项目暂按120升/(人·天)的标准计算江川区城镇人口的居民用水量,项目达产年提供居民生活用水1107.33万立方米。 根据《关于调整玉溪市江川区供排水有限公司管网范围供排水价格的批复》(玉江发改〔2018〕155号),目前居民生活用水单价为自来水基础价2.40元/立方米。 按照《云南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云政办发〔2022〕70号)的要求,加快水价改革,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建立合理反映供水成本的水价和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实行水源工程有偿供水,将项目投融资成本列入供水成本,合理确定盈利水平。经与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多轮沟通,考虑到未来水价调整,结合项目工可报告,本项目居民生活用水单价暂按2.80元/立方米进行测算。 在项目计算期内供水覆盖人口、人均生活用水均不考虑增长,供水单价每5年增长10%。本项目达产率按照运营期第一年60%,第二年70%,第三年80%,第四年90%,第五年及以后年份均为100%考虑。同时根据《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本项目综合产销差率按20%考虑。经计算,项目30年运营期内共产生居民生活用水收入106872.58万元。 居民生活用水(单位:万元) 年份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2031年 | 2032年 | 收入 | 1706.71 | 1991.16 | 2275.61 | 2560.07 | 2844.52 | 年份 | 2033年 | 2034年 | 2035年 | 2036年 | 2037年 | 收入 | 3149.29 | 3149.29 | 3149.29 | 3149.29 | 3149.29 | 年份 | 2038年 | 2039年 | 2040年 | 2041年 | 2042年 | 收入 | 3454.06 | 3454.06 | 3454.06 | 3454.06 | 3454.06 | 年份 | 2043年 | 2044年 | 2045年 | 2046年 | 2047年 | 收入 | 3758.83 | 3758.83 | 3758.83 | 3758.83 | 3758.83 | 年份 | 2048年 | 2049年 | 2050年 | 2051年 | 2052年 | 收入 | 4165.19 | 4165.19 | 4165.19 | 4165.19 | 4165.19 | 年份 | 2053年 | 2054年 | 2055年 | 2056年 | 2057年 | 收入 | 4571.55 | 4571.55 | 4571.55 | 4571.55 | 4571.55 |
3.非居民用水根据项目工可报告及实际调查,江川区供排水公司提供的数据170万m3并结合项目建成后供水人口的增加,行政事业及其他公共行业用水每年用水量为200.00万m3;结合《玉溪市江川区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玉溪市国家高新区江川龙泉园区总体规划》的情况,分析综合考虑后工业用水按835万m3。合计项目达产年提供非居民用水量1035万立方米。 根据《关于调整玉溪市江川区供排水有限公司管网范围供排水价格的批复》(玉江发改〔2018〕155号),目前居民生活用水单价为自来水基础价3.80元/立方米。 按照《云南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云政办发〔2022〕70号)的要求,加快水价改革,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建立合理反映供水成本的水价和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实行水源工程有偿供水,将项目投融资成本列入供水成本,合理确定盈利水平。经与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多轮沟通,考虑到未来水价调整,结合项目工可报告,本项目居民生活用水单价暂按4.10元/立方米进行测算。 在项目计算期内供水覆盖人口、人均生活用水均不考虑增长,供水单价每5年增长10%。本项目达产率按照运营期第一年60%,第二年70%,第三年80%,第四年90%,第五年及以后年份均为100%考虑。同时根据《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本项目综合产销差率按20%考虑。经计算,项目30年运营期内共产生居民生活用水收入147558.72万元。 非居民用水收入(单位:万元) 年份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2031年 | 2032年 | 收入 | 2335.87 | 2725.18 | 3114.50 | 3503.81 | 3893.12 | 年份 | 2033年 | 2034年 | 2035年 | 2036年 | 2037年 | 收入 | 4272.94 | 4272.94 | 4272.94 | 4272.94 | 4272.94 | 年份 | 2038年 | 2039年 | 2040年 | 2041年 | 2042年 | 收入 | 4747.71 | 4747.71 | 4747.71 | 4747.71 | 4747.71 | 年份 | 2043年 | 2044年 | 2045年 | 2046年 | 2047年 | 收入 | 5222.48 | 5222.48 | 5222.48 | 5222.48 | 5222.48 | 年份 | 2048年 | 2049年 | 2050年 | 2051年 | 2052年 | 收入 | 5792.20 | 5792.20 | 5792.20 | 5792.20 | 5792.20 | 年份 | 2053年 | 2054年 | 2055年 | 2056年 | 2057年 | 收入 | 6361.93 | 6361.93 | 6361.93 | 6361.93 | 6361.93 |
4.特种用水根据项目工可报告及实际调查,根据供排水公司2021年特种用水供水量1.94万m3及相关数据预测,综合考虑城乡一体化实施后供水人口由16万人增加至25万人,增加了56%,,故特种用水量按供排水公司供水量的1.56倍进行考虑,故特种用水量为3.03万m3。 根据《关于调整玉溪市江川区供排水有限公司管网范围供排水价格的批复》(玉江发改〔2018〕155号),目前居民生活用水单价为自来水基础价5.30元/立方米。 按照《云南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年行动方案》(云政办发〔2022〕70号)的要求,加快水价改革,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建立合理反映供水成本的水价和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实行水源工程有偿供水,将项目投融资成本列入供水成本,合理确定盈利水平。经与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多轮沟通,考虑到未来水价调整,结合项目工可报告,本项目居民生活用水单价暂按6.50元/立方米进行测算。 在项目计算期内供水覆盖人口、人均生活用水均不考虑增长,供水单价每5年增长10%。本项目达产率按照运营期第一年60%,第二年70%,第三年80%,第四年90%,第五年及以后年份均为100%考虑。同时根据《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16),本项目综合产销差率按20%考虑。经计算,项目30年运营期内共产生居民生活用水收入683.83万元。 特种用水收入(单位:万元) 年份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2031年 | 2032年 | 收入 | 10.84 | 12.65 | 14.46 | 16.26 | 18.07 | 年份 | 2033年 | 2034年 | 2035年 | 2036年 | 2037年 | 收入 | 20.01 | 20.01 | 20.01 | 20.01 | 20.01 | 年份 | 2038年 | 2039年 | 2040年 | 2041年 | 2042年 | 收入 | 21.96 | 21.96 | 21.96 | 21.96 | 21.96 | 年份 | 2043年 | 2044年 | 2045年 | 2046年 | 2047年 | 收入 | 24.18 | 24.18 | 24.18 | 24.18 | 24.18 | 年份 | 2048年 | 2049年 | 2050年 | 2051年 | 2052年 | 收入 | 26.69 | 26.69 | 26.69 | 26.69 | 26.69 | 年份 | 2053年 | 2054年 | 2055年 | 2056年 | 2057年 | 收入 | 29.47 | 29.47 | 29.47 | 29.47 | 29.47 |
综上,项目30年运营期内共产生运营收入261300.06万元。 运营收入(单位:万元) 年份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2031年 | 2032年 | 收入 | 4155.09 | 4847.61 | 5540.12 | 6232.64 | 6925.16 | 年份 | 2033年 | 2034年 | 2035年 | 2036年 | 2037年 | 收入 | 7628.63 | 7628.63 | 7628.63 | 7628.63 | 7628.63 | 年份 | 2038年 | 2039年 | 2040年 | 2041年 | 2042年 | 收入 | 8427.06 | 8427.06 | 8427.06 | 8427.06 | 8427.06 | 年份 | 2043年 | 2044年 | 2045年 | 2046年 | 2047年 | 收入 | 9225.77 | 9225.77 | 9225.77 | 9225.77 | 9225.77 | 年份 | 2048年 | 2049年 | 2050年 | 2051年 | 2052年 | 收入 | 10221.30 | 10221.30 | 10221.30 | 10221.30 | 10221.30 | 年份 | 2053年 | 2054年 | 2055年 | 2056年 | 2057年 | 收入 | 11217.11 | 11217.11 | 11217.11 | 11217.11 | 11217.11 |
(三)项目成本费用1.运营成本运营成本主要包括水资源费、电费、药剂费、修理费、人工福利费及运营期保险等其他费用。 项目运营成本参数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农业灌溉供水量 | 万立方米/年 | 169.45 | 达产年 | 2 | 自来水供水量 | 万立方米/年 | 1307.33 | 达产年 | 3 | 供水用水原水 | 万立方米/年 | 835.00 | 达产年 | 3 | 水资源费 | 元/立方米 | 0.20 | 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为0.2元/m³,农业灌溉0元/m³。 | 4 | 电费 | 元/立方米 | 0.13 | 仅计算自来水供水,每5年增长10%。 | 5 | 药剂费 | 元/立方米 | 0.13 | 仅计算自来水供水,每5年增长10%。 | 6 | 修理费 | 万元/30年 | 27303.50 | 总投资扣除建设征(占)地籍移民安置投资的1%,每年递增2%。 | 7 | 工资 | 万元/30年 | 11527.12 | 人员60人,人均月工资4150元,每5年增长10%。 | 8 | 福利费 | % | 42 | 按人工成本的42%计 | 8 | 管理费用 | % | 20.00 | 按人工及福利成本的20%计。 |
经计算,运营期初始年(2028年)项目运营成本为1754.72万元,运营期30年内合计运营成本73001.54万元,其中:水资源费16782.37万元,电费9250.01万元,药剂费4800.24万元,修理费27303.50万元,工资费11527.12万元,福利费4899.72万元,管理费3313.14万元。 运营成本(单位:万元) 年份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2031年 | 2032年 | 收入 | 1754.71 | 1863.51 | 1972.58 | 2081.92 | 2191.54 | 年份 | 2033年 | 2034年 | 2035年 | 2036年 | 2037年 | 收入 | 2294.50 | 2309.37 | 2324.54 | 2340.02 | 2331.12 | 年份 | 2038年 | 2039年 | 2040年 | 2041年 | 2042年 | 收入 | 2469.11 | 2485.53 | 2502.28 | 2519.37 | 2536.80 | 年份 | 2043年 | 2044年 | 2045年 | 2046年 | 2047年 | 收入 | 2661.50 | 2679.63 | 2698.13 | 2716.99 | 2736.23 | 年份 | 2048年 | 2049年 | 2050年 | 2051年 | 2052年 | 收入 | 2873.48 | 2893.50 | 2913.92 | 2934.75 | 2955.99 | 年份 | 2053年 | 2054年 | 2055年 | 2056年 | 2057年 | 收入 | 3107.05 | 3129.15 | 3151.69 | 3174.69 | 3198.14 |
2.资金成本项目市场化融资(贷款)利率暂按4.80%测算。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计算公式如下: 公 
式中:
y——当年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 p——金融机构贷款总额 i——贷款利率 n——还款年限(25年) 经测算,运营期内项目公司每年项目融资还本付息额为4336.43万元,运营期内还本付息总额为108410.66万元。其中:本金62361.51万元,利息46049.15万元。各年度金融机构贷款还本付息如下表所示。 项目市场化融资还本付息测算表(单位:万元) 年份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2031年 | 2032年 | 收入 | 4339.93 | 4339.93 | 4339.93 | 4339.93 | 4339.93 | 年份 | 2033年 | 2034年 | 2035年 | 2036年 | 2037年 | 收入 | 4339.93 | 4339.93 | 4339.93 | 4339.93 | 4339.93 | 年份 | 2038年 | 2039年 | 2040年 | 2041年 | 2042年 | 收入 | 4339.93 | 4339.93 | 4339.93 | 4339.93 | 4339.93 | 年份 | 2043年 | 2044年 | 2045年 | 2046年 | 2047年 | 收入 | 4339.93 | 4339.93 | 4339.93 | 4339.93 | 4339.93 | 年份 | 2048年 | 2049年 | 2050年 | 2051年 | 2052年 | 收入 | 4339.93 | 4339.93 | 4339.93 | 4339.93 | 4339.93 | 年份 | 2053年 | 2054年 | 2055年 | 2056年 | 2057年 |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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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摊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本项目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结转至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在收费期内按直线法进行摊销,摊销期30年。 (四)税金1.增值税金及税金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本项目而言,项目公司涉及增值税进项税和增值税销项税,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项目公司在建设期支付施工单位相关工程款及支付建设工程服务费用、运营期日常维护及大修支付货物和服务等所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为项目公司运营期开展经营所产生的增值税。本项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经营成本)÷(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用于抵扣的销项税额=(项目收入)÷(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增值税适用税率作如下简化处理。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参数 | 备注 | 1 | 静态投资增值税税率 | % | 9 |
| 2 | 运营成本增值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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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电费、药剂费修理费 | % | 13 |
| 2.2 | 修理费 | % | 9 | 人员工资福利、水资源费、管理费不计 | 3 | 供水收入增值税税率 | % | 9 | 农业灌溉收入免征增值税 | 4 | 附加税率 | % | 12 | 基数为应缴纳增值税 |
附加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2.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项目公司或企业收到财政性资金,须同时满足确定专项资金用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单独核算三个条件才能享受不征税收入的优惠政策,就本项目而言,难以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无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按25%税率测算,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最多弥补5年。 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累计应缴税金33145.30万元,其中:增值税及附加15901.81万元,所得税17243.48万元,各年度应缴税金如下表所示。 税金测算表(单位:万元) 年份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2031年 | 2032年 | 收入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年份 | 2033年 | 2034年 | 2035年 | 2036年 | 2037年 | 收入 | 0.00 | 0.00 | 0.00 | 0.00 | 203.30 | 年份 | 2038年 | 2039年 | 2040年 | 2041年 | 2042年 | 收入 | 990.70 | 1010.76 | 1031.94 | 1054.31 | 1077.91 | 年份 | 2043年 | 2044年 | 2045年 | 2046年 | 2047年 | 收入 | 1346.03 | 1372.31 | 1400.02 | 1429.25 | 1460.06 | 年份 | 2048年 | 2049年 | 2050年 | 2051年 | 2052年 | 收入 | 1800.95 | 1835.17 | 1871.24 | 1909.24 | 1949.26 | 年份 | 2053年 | 2054年 | 2055年 | 2056年 | 2057年 | 收入 | 2296.27 | 2288.58 | 2280.73 | 2272.73 | 2264.56 |
(五)可行性分析根据上述财务测算结果,社会投资人资本金投资内部收益率为5.81%。项目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财务上具备可行性。财务测算结果是在预测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的,由于受条件限制,部分参数仅能按现有资料并结合相关主管部门沟通情况进行合理估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再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是政府与项目公司依法就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其目的是在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能够依据协议约定合理主张权利,妥善履行义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政府投资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等相关法律及规定,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九)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四)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五)违约责任;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本方案根据项目特点、运作方式、投融资结构及项目边界条件等编制部分主要协议条款,相关条款仅供参考,具体协议内容及协议条款依据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与社会投资人、项目公司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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