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这样取水,你可能已经违法了! 一、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7日,台山市水政执法人员巡查台山端芬河段时,发现某砂场正用1台水泵在端芬镇大同河东阳里河段抽水用于砂场洗砂。经现场核实,当事人梁某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砂场立即停止向河道内非法取水,要求3日内拆除取水设备,并对其进行相关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经复查,梁某在规定时限内已自行拆除取水装置。2019年1月7日,该市水政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该河段时,发现该砂场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手续的情况下,使用1台潜水泵(额定功率4KW,流量100m3/h)直接抽取河水用于洗砂,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砂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现场监督其自行拆除取水装置。同时,向当事人送达《水行政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水行政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再次对其进行相关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2019年1月9日,当执法人员第三次对该砂场开展检查时,发现该砂场仍在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手续的情况下,新增安装3台抽水泵(其中:1台轴流泵,额定功率4KW,流量280m3/h;2台潜水泵,分别为:额定功率4KW,流量100m3/h和额定功率4KW,流量200m3/h)继续抽取河水用于洗砂,现场的1台轴流泵正在运行。经调查核实,梁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屡次擅自抽取地表水用于生产经营,涉嫌无证取水。 二、处理结果 2019年1月14日,台山市水利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水法律法规对该砂场非法取水案进行立案查处,认定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第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及《江门市水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45项的相关规定,该案违法程度严重,决定给予当事人梁某罚款人民币七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分析 关于取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第七条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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