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指示精神,近期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5号),云南省人大通过并发布了《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将于5月1日开始实施。为宣传贯彻好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江川区委结合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把学习宣传作为创建内容统筹安排。 
一是勇于担当,区委决定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把创建工作列为区委近几年重点工作加以落实,召开动员大会,制定下发创建方案,成立区委书记、区长任组长的“双组长”创建领导小组,高位推动创建工作,营造浓厚创建氛围,为玉溪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贡献江川力量。 二是层层落实责任,示范创建办公室拟定下发了《关于深入学习〈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的通知》《关于深入学习中办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的通知》,明确学习内容,细化措施要求,纳入创建考核内容,督促各部门(单位)认真开展创建。 
三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把中办65号通知和《条例》作为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近期主要宣传内容,印制宣传资料,在“三下乡”、普法进乡镇等活动中大力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五进”宗教活动场所重要内容,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民族团结意义教育,增强“五个认同”,坚定“四个自信”。 四是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宣传教育,组织统战部(民宗局)干部专题学习,按照“学懂、弄通、做实”的要求,领会文件精髓,提高政策规定法规的把握能力和工作水平,增强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责任感和重要性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