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要求和省、市、县相关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和规范党政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按照江办发�200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对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有效防止领导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重大决策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的指示、决定、决议等实施方案或工作意见;
2、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发展及社会稳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务收支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重大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工程承包合同等事项;
3、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事项;
4、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对口部门的重要请示和报告,本乡重要的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
5、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6、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
7、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重大政治、经济、社会问题的处理方案;
8、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的内容
l、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交流、调整、奖惩、辞职、辞退;
2、党员的发展及处置;
3、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
4、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
1、工业发展项目、道路交通建设项目、生态环保工程项目、旅游发展项目、文化建设项目、小城镇建设项目、教育发展项目、文化卫生事业项目以及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项目;
2、乡属机关各部门站所大宗物资及办公设备的采购;
3、经上级批准的重大或集体考察学习活动项目经费的支出;
4、重大项目投资考察的接待支出;
5、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项目。
以上项目必须经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由项目分管领导审批。
(四)大额度资金的标准
根据《安化彝族乡人民政府财务管理规定》,乡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资金,3,000元以内(含3,000元,下同)由乡长审批;3,000元以上至20,000万元以内的经书记、乡长研究决定后,由乡长签字,书记签署审核意见; 20,000元以上的经书记办公会或党委政府联席会或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由乡长签字,书记签署审核意见。
三、规范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
(一)议题确定。根据分工及职权范围,由分管领导与有关单位研究意向性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取得一致意见。乡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乡党委政府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乡长确定,确定的议题,党政主要领导要事先沟通。列入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事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重大项目投资、重大改革举措、整体规划等事项要事先进行可行性调研,必要时可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二)会议通知。会议的时间、议题,除特殊情况需临时通知外,应提前1至2天通知领导班子成员和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以便与会人员围绕会议议题,进行必要的准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向召集人请假,若对会议的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书面提出。
(三)会议人数。必须有应参会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干部任免、奖惩等重要事项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参会人员到会,方能召开。
(四)议题讨论。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全面、客观、真实地汇报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议题要有明确的表态;研究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讨论。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认真听取每位班子成员的意见,对于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当认真考虑。要坚持党委会议、党委政府联席会议书记末位发言制。
(五)会议表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口头、举手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涉及干部人事事项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并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或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在认识统一的基础上再提交下一次会议讨论决定(紧急情况除外)。所形成的决定涉及重要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循招投标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涉及重要干部任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办理。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要形成会议记录,分头贯彻执行。
(六)决策实施。会议作出决议后,按照分工,明确实施的部门和负责人,及时组织实施。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通报情况。
以上决策规则和决策程序未尽事宜,按江办发�2009�4号《中共江川县委办公室江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执行。
四、实施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落实情况将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以及各村各单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乡纪委将对各村各单位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主体,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依纪依法进行追究。
五、建立“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各村、乡属各单位要定期向乡纪委报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情况。每年6月5日前,报告本年度上半年的实施情况;
12月
5日
前,报告本年度下半年的实施情况。
六、其他要求
各村、乡属各单位要根据安化彝族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具体办法,乡纪委将对各村、各单位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情况进行督查。
七、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
八、本实施办法由乡纪委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