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关于
宣布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玉江政规〔20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对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二届区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协调的6件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废止时间 |
1 | 关于印发《江川县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政发〔2000〕116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2 | 江川县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江川县人民政府公告第4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3 | 江川县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试行)(江川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9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4 | 江川县城市绿化办法(试行) (江川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1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5 | 江川县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试行) (江川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
6 | 江川县出租车管理办法(试行) (江川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 |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