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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关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由人社部门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和第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工伤职工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对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详情可咨询区人社局社会保险股,联系电话:0877-8017975,地址:江川区星云街道浪广路35号区委区政府综合办公区人社办公楼406室。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支持,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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