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已于2022年7月28日,经第六届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8月4 日起施行。为使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措施》的主要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坚决贯彻中央“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做好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和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各项工作,支持合理住房消费,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结合玉溪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措施》。 二、适用范围 《措施》适用与玉溪市批准规划范围内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三、主要内容解读 《措施》共计十条12项,分别从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纾解疫情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困难、优化商住配套比例模式、保持房价合理运行、允许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做好房地产政策宣传10个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主要内容为: 一是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属地政府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促进职住平衡。健全教育、医疗、养老等保障制度,确保进城购房农民和外来购房人群平等享受优质服务。 二是纾解疫情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困难。降低新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保证金门槛,可按不低于出让底价20%设定;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案时,土地出让价款可设置分期缴纳方式,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先缴纳50%首付款,余款最迟付款时间不超合同签订日期一年。土地出让价款在2021年6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缴纳的,企业可申请延期60日缴纳。属于分期缴款的,各期缴款时间均可在原合同约定时间延期60日。延期缴款期间(60日内)不计违约金,不计利息。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三是优化商住配套比例模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下,将“按项目配比商业商务”调整为“按片区配比商业商务”。在土地出让前的,属地政府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可按程序申请调整新供应土地的商住比或商业商务用房的开发量,依法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承载力的前提下,经属地政府研究同意,可适当降低商业商务用房开发量。 四是保持房价合理运行。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区域房价水平等情况合理定价,不恶意降价,保持房价在合理区间运行。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展面向政府引进人才、参与抗疫人员、二孩三孩家庭等特定社会群体的购房促销活动。 五是允许项目分期建设分期验收。在保障分期地块公共安全,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满足规范前提下,新建房地产项目可编制分期规划,经审查同意后,分期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存量项目在消防、人防等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先分期规划核实,分期验收备案、分期交房。进一步化解大型项目需整体竣工验收、整体交付等实际困难。 六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提交申请。房地产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压缩为45个工作日以内。优化办证审批,全面推广“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和“预告登记”。 七是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对非公企业职工的覆盖,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和公益性岗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连续缴存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租房提取公积金,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对分期建设项目,允许分期准入,办理预告抵押登记后发放公积金贷款。 八是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优化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方式,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超出重点监管额度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纳入全市风险房地产项目除外。商业银行不得擅自划扣预售监管资金,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资金保全、执行的“府院联动”机制。对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银行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九是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大联合整治执法力度,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突出问题。大力推进烂尾楼清理整治,持续开展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 十是做好房地产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预期,依法查处散布谣言、恶意宣传炒作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相关文档:玉溪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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