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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江卫健发〔2023〕1号 玉溪市江川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江川区卫生健康局 时间:2023-02-22 03:56:31 点击率: 821打印 】【 关闭

玉溪市江川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玉溪市

江川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玉江卫健发〔2023〕1号

 

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街道)卫生院、局机关各股室: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云卫应急发20223)及市卫健委《关于印发玉溪市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玉卫健发2022254)要求,我局组织修订了玉溪市江川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卫生健康局

          2023117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江川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卫生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地震发生后科学有序、迅速高效地开展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实现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地震减灾条例》《云南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玉溪市地震应急预案》《玉溪市江川区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川区发生地震和临近)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时的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生命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依法规范、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卫生健康成立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卫生应急的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其他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党规财股公卫股(应急办)、医政药政中医股行政审批股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在人民政府以及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地震灾情及卫生应急救援规模,下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卫生防疫、信息宣传、后勤保障和恢复重建等工作组,分别负责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具体业务等相关工作。公卫股(应急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卫生院成立相应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转诊等日常工作。

(二)卫生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现场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在事发地政府或抗震救灾方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现场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长:宋良艳   卫生健康主任

联系电  18508777997

副指挥长:陈江伟   卫生健康局长

联系电  15008872005

          王婧婧   卫生健康局长

联系电  18187760972

工作人员:杨雪芳   卫生健康局医政股股长

联系电  13577716036

李志春   卫生健康局公卫股股长

联系电  15187226353

(三)专家组

成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组,由医共体总医院内科、外科、骨科、儿科、急诊科等中职以上职称者为专家组成员,按领域对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四)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

1.院前急救机构

地震灾害发生后,院前急救机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区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全重大以上地震灾害现场紧急医学救援和伤病员转运。

2.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负责地震灾害所致伤病人员的现场救治、转运监护、收治入院和灾民安置点的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及应急心理援助,并负责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等工作。提供心理救援和支持根据救灾实际需要,负责血液紧急储备、调用。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传染病疫情分析和评估,灾区及灾民临时安置点疾病预防与控制、监测与报告、疫情调查与控制、环境卫生学评价、饮用水监测、疾病控制效果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和卫生宣教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由于地震导致事发地化学毒物及放射性物质泄漏的处置,人员防护、医学洗消和医学监测等指导和处置。负责地震灾区及安置点抗灾防病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灾民急救自救、意外伤害处理、传染病防治、卫生防病、心理调适等方面的知识;减少地震造成的直接伤害和继发伤害

4.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灾区及灾民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对地震灾区当地及参加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5.卫生应急救援队

区级组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队,根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积极参与地震灾害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医疗救治组组长:王婧婧  卫生健康局长

医疗救治组副组长:付翔  区医共体总医院院长

联系电  18687735626

 长:汤勇 区医共体总医院副院长

联系电  17308770203

副队长:张泽晨 区总医院医务科主任

联系电  15096613145

一线队员14人(含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各配属的医生护士),救援装备设备储备在医院仓库,接到命令2小时能够出发。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队员由卫生院统筹调度第一时间开展现场医疗救护。区级医疗救治应急队员在发生重特大地震时,由应急办电话通知集合地点,通讯中断时,队员自行到各单位完成整队后到区卫健局集合,统一安排调度前往灾区。

生防疫组组长陈江伟  卫生健康局长

卫生防疫副组长:刘江伟  疾控中心主任

联系电  18187729562

 长:金武丽  疾控中心副主任

联系电  18187729593

副队长:袁浩泉  疾控中心副主任

联系电  18187729597

一线队员19人,救援装备设备储备在疾控中心卫生应急物资仓库;接到命令2小时能够出发。在发生重特大地震时,由应急办电话通知集合地点,通讯中断时,一线队员在区疾控中心完成整队后到区卫健局集合,统一安排调度前往灾区。

心理干预副组长:汤勇 江川区人民医院院长

联系电  17308770203

队长:张泽晨 区总医院医务科主任

联系电  15096613145

副队长:杨宏斌 医院神经内科主任

联系电话 13608772298

一线队员5人,接到命令2小时能够出发。在发生重特大地震时,由应急办电话通知集合地点,通讯中断时,请队员自行到区卫健局集合,统一安排调度前往灾区。

卫生监督副组长:孔祥坤  卫生监督局局长

联系电  13708771860

 长:周伯升 卫生监督局副局长

联系电  13208772228

副队长:王茜彤 卫生监督局办公室主任

联系电  18087706767

一线队员5人,救援装备设备储备在卫生监督局接到命令2小时能够出发。在发生重特大地震时,由应急办电话通知集合地点,通讯中断时,请队员自行到区卫健局集合,统一安排调度前往灾区。

三、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将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级。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二)重大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三)较大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造成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四)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造成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在区级启动应急响应时,区人民政府办公所在区域(星云街道)和其他6个乡镇(街道)所在集镇均视为人口密集地区。

四、预警

卫生健康要保持与应急管理、地震、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根据相关部门发出的地震灾害预警信息,做好紧急医学救援准备。

接收到地震灾害级预警信息时,区卫生健康局要参照上级应对方案,认识分析研究地震灾害的震级、范围、可能危害、传染病疫情叠加等,提出我区应对方案;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做好紧急医学救援准备,主要是队伍、紧急医学救援设备和药品储备情况、信息指挥和后勤保障情况的检查,提出补充和完善的措施或方案。

接收到地震灾害级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区卫生健康局要配合、市卫生健康委组织进行认真研判,分析评估重点地区传染病疫情形势,制定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方案和疫情防控方案;相关紧急医疗救援队伍处于待命状态,相关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紧急补充救援设备、药品、防护物资、后勤保障物资等。

紧急医学救援准备要根据地震灾害预警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紧急医学救援准备随地震灾害预警撤销转为常态。

五、应急响应

发生地震灾害时,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迅速做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处置,同时分析疫情,制定抗震救灾疫情防控、医疗救治、救灾防护等方案。各医疗卫生应急机构,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先期处理,控制事态发展。预案的启动要遵循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地区的下级预案随之调整;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随之启动的原则。

当地震灾害与传染病疫情叠加时,提高卫生应急响应级别,由省、市卫生健康部门确定。

(一)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并启动江川区地震灾害级应急响应时,应立即启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级应急响应。卫生健康接到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通报、报告或重大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的指令后,迅速启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组进行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评估;组建地震灾害现场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赶赴现场开展地震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派出级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现场,按职责开展灾区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委、政府、卫生健康委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灾害卫生应急救援情况,并视情况向市级提出地震灾区卫生应急救援支持的请求。各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必须服从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调度,接受监督指导,及时向卫生健康报告地震灾区卫生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并启动江川区地震灾害级应急响应时,应立即启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级应急响应。卫生健康接到重大地震灾害的通报、报告或重大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的指令后,迅速启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组进行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评估;组建地震灾害现场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赶赴现场开展地震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派出级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现场,按职责开展灾区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委、政府、卫生健康委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灾害卫生应急救援情况。

(三)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并启动江川区地震灾害级应急响应时,地震灾害卫生级应急响立即启动。卫生健康接到较大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的指令后,应迅速启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工作:组织专家组进行人员伤亡、应急救治等评估;组建地震灾害现场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赶赴现场开展地震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派出级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现场,按职责开展灾区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委、政府、卫生健康委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灾害卫生应急救援情况。

(四)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并启动江川区地震灾害级应急响应时,应立即启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级应急响应。区卫生健康局接到一般地震灾害卫生应急级应急救援的指令后,组建地震灾害现场卫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赶赴现场开展地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派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迅速赶赴现场,按职责开展灾区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情况。

卫生健康接到一般地震害灾报告后,要对事发地区地震害灾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根据需要组织级专家赶现场提供技术指导,适时向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传染病疫情叠加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支援。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灾区卫生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也可调高响应级别;对卫生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敏感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六、处置措施

卫生健康接到地震害灾的通报、报告或地震害灾卫生应急救援的指示后,应立即开展疫情评估,制定防控方案,提出防护建议,向同级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派出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根据救援需要,相继调集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增援队伍和力量。在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报请政府或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同意,可协调人民武装部级上级相关部门支持、请求征调航空器等方式,使用航空器进行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药品设备器械、防护用品和后勤保障物资等投送和运输,在救援过程中开展伤病员转运,血液、药品、物资的运输等,确保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开展。在传染病疫情叠加的地震灾区,指定区人民医院收治确诊病例。

(一)现场指挥

地震灾害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在抗震前方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指挥地震灾害现场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当现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时,要及时向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迅速调集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发生重特大地震灾害时,卫生健康根据救援工作需要,请求派出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并在现场组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向现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到;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救援队伍要注意安全,根据情况可设立安全员。

(二)现场抢救

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抵达地震灾害现场后,立即投入紧急救援,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伤的原则,开展检伤分类和医疗急救。地震专业救援中需要医疗技术支持时,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应派出医务人员协助。

(三)转动伤员

当伤病员在经初步处理,按照有能力救治、就近转运的原则及时向移动医院、医疗机构转运。伤病员数量较大时,应合理分流。转送途中,要安排医护人员密切观察病情,及时抢救或维持救治措施,避免搬运不当造成二次损伤,伤病人员与病情记录一并转入医疗机构。

(四)疾病预防控制

地震灾害发生后,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地震灾害情况,组织疾控机构迅速开展卫生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定传染病防控方案,并落实疾病监测、病情调查处置、环境消杀、预防接种、饮用水食品监测、健康教育、次生灾害风险源管理等预防控制措施。

(五)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现场卫生执法监督,防止地震灾害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六)心理救援

根据地震灾害性质、级别等情况,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队伍中派出心理救援队,对地震灾害受影响人群开展异常筛查,特别是伤病员及家属、死难者家属、救援队伍,对心理反应异常者开展心理救援。

(七)临时安置点医疗卫生服务

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应开展临时安置点的医疗卫生服务,特别做好巡回医疗、卫生防疫、饮用水、饮食和环境卫生等环节的卫生保障,指导临时厕所的设置和建立,开展环境消杀和卫生宣教工作。

(八)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医疗卫生保障

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要为地震救援队伍提供传染病防护、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巡回医疗、设置医疗点、卫生防疫、心理救援等服务。

(九)院内救治

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现场卫生应急指挥(部)领导负责组织安排院内救治工作。当出现传染病疫情叠加情况时,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确诊病例,实行分区分类收治。各参与地震灾害院内救治的医疗机构要服从领导小组或现场指挥(部)的安排,按照下达的救治任务迅速落实床位、组织专业人员和专家组、相关救治设备设施,做好接收伤病员准备;伤病员送达时,做好伤病员及病情记录交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按先急诊抢救,后专科治疗和程序进行救治;开展伤病员救治绿色通道;对危重病人、特殊病人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会诊或转院;及时向领导小组或现场指挥部报告救治进展。

(十) 医疗资源的统筹

我区发生地震时,区人民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要迅速腾空一个病区,至少安排50张床位进行收治灾区患者,负责收治前线医疗点医务人员检伤分类后的被标识为红色的伤员。指定受灾乡镇卫生院为亚定点医疗救治机构,负责收治前线医疗点医务人员检伤分类后的被标识为黄色的伤员。指定区中医院为后备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不能满足救治需求时,由区医共体总医院统筹安排,需要请求上级卫生部门增派支援时,及时向区卫健局报告。

 定点医疗机构受损严重无法使用时,启用后备定点医疗机构;后备定点医疗机构受损严重无法使用时,在工业园区建立区级临时医疗救治点,收治伤员。灾区乡镇卫生院受损时,建立临时医疗点由各乡镇卫生院负责选址安排。

(十一)信息报告和发布

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在抵达地震灾害现场开展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应迅速将地震灾害发生地点、发生时间、人员伤亡、传染病疫情、现场抢救、卫生救援需求等情况向卫生健康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短期内(当天)不能完成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的,应每日定时报告救援进展情况;重要进展情况及时报告。

卫生健康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报告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情况;成立现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部)应定期定时向抗震救灾前方指挥部和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十二)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

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地震灾害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完成,所有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受事件影响心理异常人群得到心理救援,经专家组评估,地震灾区传染病疫情平稳,传播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未发生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处置结束。

卫生应急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经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地震灾害现场指挥(部)批准,由卫生健康(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上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参加现场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的队伍按照市外、市、县(市、区)的顺序撤离。

七、卫生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设本辖区地震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和防护用品;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卫生应急能力。

(二)经费保障

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安排抗震救灾卫生应急专项经费和补助经费,并按照有关要求规定做好经费管理和使用。

(三)装备物资保障

制定并落实地震灾害卫生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疫苗、消杀药品、快速检测器材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计划,协调工信、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维护。使用后及时补充。

(四)技术保障

组织制订相关技术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开展地震灾害卫生应急的相关研究。

(五)通讯与信息保障

结合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区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畅。

(六)交通输运保障

积极协调交通运输、民航、军队、公安等部门,保证卫生应急救援队伍、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通行、优先调度、优先安排。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参与应急工作的车辆免费通行,保证卫生应急救援的顺利开展。

(七)后勤保障

为参加地震卫生应急工作的人员提供必备生活物资,以保障其工作能顺利进行。

卫生健康局及各参与救援单位,应为参加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的卫生应急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给予补助和津贴。区卫生健康局要与本地电力、水务等部门加强联系,做好应急状态下水电供应保障,保证卫生应急队伍和当地卫生机构正常业务开作开展。

(八)社会动员

重大以上地震灾害救援中,可与红十字会等单位联系招募志愿者参与卫生应急救援,协助卫生应急队伍开展救援工作。面向灾区广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医疗急救知识,特别针对灾区群众开展地震灾害防病治病宣传动员,开展心理关怀,通过各种形式发动群众自救互救,避免和减少灾区疫病发生。

八、恢复重建与善后

卫生健康要及时组织卫生健康系统灾害损失情况核查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省市卫生健康部门。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快速恢复。

九、监督管理

(一)與情监管

级以上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督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地震灾害事件开展科普宣传工作,并加强宣传报道的监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及时查处不实报道和恶意谣传。

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防震减灾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二)责任与奖励

对在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对参加地震灾害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附则

(一)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玉溪市江川区卫生健康制定、发布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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