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星云、宁海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于2022年10月18日经三届区人民政府常务会第14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参照《玉溪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江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溪市江川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区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区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并经区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区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区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 (三)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5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80%以上; (五)企业信用。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给农民工打白条,无涉黑涉恶违法行为,无涉税违法行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近二年内无不良信用纪录; (六)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达5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内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者优先。产品符合国家、省、市、区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有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者优先,近二年内未发生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和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六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主营产品外向度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区级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或合法的企业财务报表提供;企业资信和信用纪录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纳税情况须由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江川区税务局提供证明;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所在地农经部门提供证明;企业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市场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环境污染情况须由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供证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农业部门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农业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乡镇(街道)农业部门征求环保、市场、农经等部门对企业意见,报经乡镇(街道)同意后正式行文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四)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征求发改、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等部门的意见,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的区级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由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认定程序。 (一)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推荐的区级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评审组,按照区级龙头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审定。 (三)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经区政府审批后认定为区级龙头企业,并由区政府发文公布名单,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 认定的区级龙头企业,按照有关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给予扶持,并列入推荐成为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对区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三条 建立区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三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区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准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四条 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区级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实地考察、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区级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监测评估程序。 (一)企业报送材料。区级龙头企业每年3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在监测年份,除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外,还需报送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等。 (二)区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区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区级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评价分析。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区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进行评价分析,提出意见报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 (四)监测结果审定。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六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区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申报区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若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区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须出具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由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并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玉溪市江川区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doc
附件2.区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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