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退耕还林保障措施和林权确权有关规定的通知 江政发〔2003〕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局、办,各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贯彻落实“林权是核心”及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退耕还林保障措施和林权确权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退耕还林保障措施 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期限,根据《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结合我县退耕还林造林主要树种的生长和经营特点,统一定为50年(合同约定的除外)。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承包经营期间,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抵押、入股经营。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除不享有粮食、资金补助和农业税优惠政策外,同样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其他权利;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由当事人合同约定。 退耕还林的经营者,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粮食供应期间不得采伐。其他保障措施按《退耕还林条例》执行。 二、林权确权的规定 林权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发放,确认所有者或使用者对森林、林木、林地拥有权属的法律文书。也是持证者享有该宗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律凭证。 (一)个人林权的确认应遵守下列规定: 1、退耕还林造林经过检查验收后,退耕还林者可以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确权发证。 2、承包造林的林权归承包者所有(造林承包合同另有约定的,林权按合同执行);合作造林的林权为合作者共有,并由主要林权人(投资比例高的一方)申请林权登记。林权按合作协议执行。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采取依法转让、继承或依法将其作价入股及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的方式进行森林资源流转。 (二)国有、集体单位林权确认应遵守下列规定 1、江川县辖区行政界限为我县林权登记的管理范围。凡在行政勘界期间,依法达成的协议书中已明确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必须维护。 2、权属争议未经依法调处明确权属的,或当事人之间未能依法达成协议的,不得进行林权登记发证。 3、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经当事人协商多次的,以最后的一次协议为准;经人民政府多次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决定为准;经人民法院多次裁决的以最后一次裁决为准。 林权依法发生变更时,持证人需持林权证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林权证有30年以上的效力,持证人应妥善保管。 江川县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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