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星云湖入湖船只管理,维护湖泊水域交通运输秩序,保护湖泊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江川区实际,制定印发了《星云湖入湖船只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 《办法(试行)》适用于在星云湖水域用于综合行政执法、渔业生产、生态调控、科研、考古、运动、应急救援、娱乐等活动的船只。 (二)关于《办法(试行)》的责任分工 《办法(试行)》明确了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负责评估星云湖水域船只承载量、制定星云湖船只总量和分类控制计划、船只入湖审批、划定船只活动水域、查处违法行为及江川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川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机构或部门及沿湖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星云湖入湖船只管理。 (三)关于对办理入湖船只许可证件的说明 《办法(试行)》详细阐述了办理入湖船只许可证所需条件。首先,明确了船只所有人须具备主体资格;其次,规定了经营性船只须有固定经营(活动)场所,且场所符合星云湖保护的要求;此外,《办法(试行)》还说明了入湖船只需质量合格、检验通过、防污设施完善,船员配备需满足要求并具备基本的水上应急处置能力。符合条件的,经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船只入湖活动,未取得入湖许可的船只不得进入星云湖,入湖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 (四)关于对入湖船只许可证变更及注销的说明 《办法(试行)》详细阐述了入湖船只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许可单位、入湖范围及停泊(经营)地点、入湖船只型号及规格发生改变的,船只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并详细规定了如船只入湖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未获准延续、船只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船只检验不合格等需注销入湖船只许可证的情形。 (五)关于对禁止入湖情形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为加强星云湖水上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防范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办法(试行)》结合星云湖水上安全实际情况,明确在极端恶劣天气、船只存在安全隐患、未配备救生设备等情形下,禁止船只入湖作业。 (六)关于对船只所有人(经营人)职责的说明 船只所有人(经营人)是船只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办法(试行)》明确,要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水上交通应急预案,定期对船只进行检查修理、对船员进行适航培训,确保船只适航、船员适任。 (七)关于对法律责任的说明 对于违反《办法(试行)》规定的船只入湖等行为,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倡议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参加监督,及时举报揭发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文档: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星云湖垂钓管理规定(试行)》《星云湖入湖船只管理办法(试行)》《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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