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星云湖垂钓管理规定(试行)》、《星云湖入湖船只管理办法(试行)》、《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星云湖垂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星云湖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维护安全有序的公共秩序,规范垂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垂钓是指使用钓竿、丝线、鱼饵等钓具捕获鱼、虾等水生动物的行为。 第三条 星云湖水域内禁止生产性垂钓,其他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指的星云湖水域是指星云湖水体及与星云湖水体相连接的湿地。 第四条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人身安全、交通便利、垂钓习惯、乡村振兴等因素划定垂钓区域,并设置标识牌。垂钓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时调整。 第五条 垂钓区域:后卫新河咀龙门至双桥营葫芦塘;杨家咀下大石咀至杨家咀龚河头;侯家沟大石洞至侯家沟陈家湾;西河咀至西河直河抽水站;海门海阔天空至海门楼;兰田三条印至兰田大咀;螺蛳铺新咀至螺蛳铺大湾;石岩哨沙沟咀至大凹村南边村头;海浒浮桥至海浒观景台;河咀望海码头至下大河咀站;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垂钓区域对应的湿地。 第六条 垂钓者必须在平坦、安全的湖岸实施垂钓,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搭建钓鱼台、鱼竿架或入湖进行垂钓。 第七条 垂钓时间为每日07:00时至20:00时。 第八条 星云湖垂钓必须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垂钓行为实施前,拟垂钓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明和照片等材料,到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不予受理。 第九条 办理垂钓证必须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值保护等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条 进行星云湖垂钓活动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垂钓证件,并在垂钓过程中随身携带。垂钓证件仅限持证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或出借给他人。 第十一条 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15日向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注明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目标鱼类等事项,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垂钓者必须对自身健康状况、财产安全及垂钓行为所产生的相关安全后果负责,办理垂钓证时须同时签订安全承诺书和环保责任书。 第十三条 垂钓工具的限制规定: (一)禁止使用爆炸钩、盘钩、笼子钩、连体钩、串钩、滚钩、锚钩、大刺钩等禁用钓具; (二)禁止使用钩数为3钩及以上的钓具; (三)禁止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 (四)禁止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箭(弩)、锚鱼器等对水生生物造成伤害的工具; (五)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其他禁用钓具。 第十四条 垂钓方法的限制规定: (一)开展垂钓活动时钓具数量仅限一人一竿; (二)禁止使用遥控船、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辅助工具垂钓; (三)禁止使用灯光进行诱钓; (四)禁止使用国家、省、市公布的其他禁用的方法。 第十五条 饵料的限制: (一)禁止使用含农药、禁用食品添加剂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必须使用环保“五谷”; (二)禁止使用鱼虾类活体等水生生物饵料; (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其他饵料。 第十六条 禁钓品种:禁止垂钓大头鲤等国家保护水生动物,土著鱼怀卵母体及鱼长25cm以下的鲤鱼、鲢鱼、鳙鱼和鱼长10cm以下鲫鱼等幼体,误钓的必须及时放归; 第十七条 禁钓时间:增殖放流结束15日内禁止垂钓。 第十八条 垂钓人员应加强环保意识,不得损坏湿地公园绿化植被和环保设施,不得乱扔垃圾、随地大小便,离开垂钓区时,必须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 第十九条 垂钓人员必须服从管理,接受配合执法人员检查,自觉履行保护星云湖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体、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星云湖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由以下部门分工负责: (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负责垂钓登记管理,统筹协调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星云湖垂钓行为的日常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玉溪市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玉溪市江川区农业农村局、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和沿湖镇(街道)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执法及安全管理工作; (三)沿湖村(社区)、垂钓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必须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违反规定垂钓的,依据《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星云湖入湖船只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星云湖入湖船只管理,维护湖泊水域交通运输秩序,保护湖泊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有关规定,结合星云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星云湖水域用于综合行政执法、渔业生产、生态调控、科研、考古、运动、应急救援、娱乐等活动的船只,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只是指各类动力、非动力推进的船、艇、移动式平台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第三条 星云湖入湖船只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保障安全、总量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委托相关机构,根据湖泊水环境及其承载力等情况,对星云湖水域各类船只承载量进行评估; (二)制定星云湖船只总量和分类控制计划,报江川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船只入湖审批,并发放船只入湖许可; (四)根据实际需要划定非机动船活动水域,设置标识标牌或者隔离设施; (五)查处违法行为; (六)江川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江川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机构或部门及沿湖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星云湖入湖船只管理。 第六条 拟在星云湖水域航行、停泊的单位或个人在置建船只前,应向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征询准入意见。 从事体育运动的船只,应在教育体育部门的统筹管理下,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许可后方可在星云湖水域开展活动。 从事文旅经营活动的船只,应在文旅、市场监管部门的统筹管理下,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许可后方可在星云湖水域开展活动。 从事疏浚、控藻等作业的船只,应由船只所有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船只登记、检验等相关证件,同时取得作业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并经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许可后方可在星云湖水域开展作业。 其他船只入湖,应由所有人持身份证明、用途说明、船只相关证书和批件等材料向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申请,许可后方可入湖。 第七条 星云湖船只实行入湖许可制度。新增、改造、更新船只应当经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申请办理《星云湖船只入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船只所有人或运营单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资格; (二)经营性船只须有固定经营(活动)场所,且场所符合星云湖保护的要求; (三)入湖船只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合格;机动船只还应有船只检验证书、登记证书; (四)具备符合规定的船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水上应急处置的基本能力和条件; (五)入湖船只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星云湖船只入湖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未取得入湖许可的船只不得进入星云湖,入湖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 第十条 《星云湖船只入湖许可证》实行有效期制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船只所有人或运营单位应当向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经批准临时入湖的船只入湖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星云湖船只入湖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的,船只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一)船只入湖许可单位发生改变的; (二)船只入湖范围、停泊(经营)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入湖船只型号、规格发生改变的。 船只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江川区星云湖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星云湖船只入湖许可证》予以注销。 (一)船只入湖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未获准延续的; (二)船只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船只入湖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船只检验不合格的; (六)船只拆解或者灭失(沉没、失踪)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船只拆解或者灭失(沉没、失踪)的,船只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自船只灭失(沉没、失踪)或者船只拆解之日起3个月内到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办理《星云湖船只入湖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星云湖入湖现有的燃油机动船只逐步更新为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只。 第十四条 船只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星云湖水上安全和污染防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风险自担,污染自治。 第十五条 遇到严重影响船只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情形时,船只所有人应当根据气象预警或者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停止作业,并做好后续处置工作。船只有下列情形的,禁止入湖: (一)大风(风力六级及以上)、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的; (二)船只漏水、漏油、船体破损等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非机动船超过经营时间的; (四)无证的; (五)未配备救生等安全设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六条 船只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等; (二)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宣传和培训学习,加强对乘客以及水上从业人员星云湖保护宣传; (三)制定水上交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按照要求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四)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消防、救生和环境保护等设备及器材,做好日常检查,及时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排除安全隐患; (五)因气象原因,或者接到有关管理部门的停航通知,应当及时停航,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船只安全靠岸; (六)船只应当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对其残油、废液应当封闭处理; (七)船只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产生的垃圾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置; (八)在船只显著位置标注船名和编号、载客数量、安全须知、注意事项、警示标识、救助电话等信息。 第十七条 星云湖入湖船只应当按照许可用途开展作业,船只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得擅自改变入湖船只使用用途。 第十八条 星云湖船只发生水上事故应当立即组织自救,并及时向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现场附近的其他船只,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全力进行救助。 第十九条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牵头负责入湖船只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对许可记载的各项条件进行核查。船只所有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等法律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星云湖自然风光,满足群众文化、体育、游乐需求,适度打造环湖生态旅游圈,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效益,根据《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星云湖保护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开展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由江川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由玉溪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禁止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经营区域范围按照利于保护环境和兼顾满足群众需求原则划定,划定区域外禁止搭棚、摆摊、设点经营。 第五条 划定区域 (一)星云街道划定区域为湖滨公园片区。 (二)宁海街道划定区域为网红桥片区。 (三)江城镇划定区域为海门桥片区、牛虎铜案广场片区。(四)前卫镇划定区域为龙门片区。 (五)其他区域划定按照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六)划定区域具体点位由镇(街道)制定方案详细明确。 第六条 准入规定 (一)经营者从事的具体业态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取得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许可; (二)经营者应该对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安全性、真实性负责; (三)进入核心区开展经营活动应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江城镇、前卫镇人民政府及星云街道、宁海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区星云湖管理局审查备案。方案应该包括:明确区域起止点、允许从事的业态清单、功能区域的划分、设定摊位数量、申请经营的资格、外观样貌、经营秩序管理、环境卫生维护等内容。并适时对辖区经营者开展教育培训,确保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安全文明。 第七条 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从事以下经营活动: (一)占用(破坏)划定区域内草地、林地及湿地;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经营活动; (三)非法宣传、虚假广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四)销售“黄、赌、毒”非法物品; (五)星云湖流域内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区星云湖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区水利局、区林草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应按照职能职责,定期对划定区域经营活动、环境卫生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星云湖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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